(原标题:【理响中国】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
当前全球治理格局进入重构期,规则层面的话语权博弈成为国际竞争核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1],这一精准部署体现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从“体系构建”向“体系与能力协同提升”的战略转型。鉴于制度型开放对法治保障的刚性需求,唯有以系统思维推进涉外法治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才能为制度型开放行稳致远提供确定性保障,在全球治理变革中塑造竞争新优势。
一、涉外法治能力建设与制度型开放的内在契合逻辑
制度型开放的本质是国内治理体系与国际规则体系的适配性重构。涉外法治能力作为支撑这一进程的动态载体,与制度型开放形成了“法治引领开放、开放倒逼法治”的共生关系。
涉外法治能力是制度型开放的法治基石。制度型开放已从传统的“边境上”关税减让转向“边境后”的规制衔接。涉外法治能力通过立法供给、执法协同与司法公信,将抽象的国际规则转化为具象的国内制度安排。这种转化不仅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更有效破解了规则对接中的堵点,为开放进程注入了确定性与稳定性。
制度型开放是涉外法治能力升级的实践引擎。高水平开放必然伴随规则博弈加剧与跨境风险多元化等挑战。从对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协定,到应对“长臂管辖”及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复杂的治理场景倒逼涉外法治能力实现质的飞跃。这种实践需求推动了法治建设从“填补空白”向“精准适配”转型,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引领”突破。
二、制度型开放对涉外法治能力建设的现实挑战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必然面临规则对接不畅、跨境风险凸显、制度落地梗阻、全球博弈被动等多重挑战。
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2],这要求涉外法治具备精准的规则对接能力。虽然我国已初步搭建起涉外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3],但在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绿色低碳及数字贸易等新兴领域,国内规制与国际规则仍存在适配缺口。若缺乏精准的规则对接能力,既无法通过立改废释实现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兼容互认,也难以将我国成熟的开放实践转化为国际话语权,从而制约制度型开放的纵深推进。
制度型开放的纵深推进必然伴随跨境风险传导加剧,这要求涉外法治具备强效的风险防控能力。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的滥用对我国海外利益构成严峻挑战[4]。尽管《反外国制裁法》等已出台,但在执法层面的精准性、跨境证据获取以及企业合规指引方面仍显薄弱。若缺乏强效的法治防御屏障,开放进程极易因跨境风险传导而陷于被动。
制度型开放的成效最终取决于制度实施效能,这要求涉外法治具备高效的实践落地能力。当前,跨部门涉外执法权责边界模糊,涉外司法审判专业化水平及国际公信力仍有提升空间。例如,外国法查明机制不完善、电子签名认证与国际标准未完全互认等问题,使得制度优势难以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度型开放的高阶形态是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这要求涉外法治具备较强的全球治理能力。当前,国际规则处于深度调整期,我国在WTO改革、数字经济等前沿领域的议程设置能力与话语权尚不匹配经济体量[5]。若无法主动引领规则演进,缺乏有效的全球治理能力,将难以在国际规则博弈中占据主动,无法为制度型开放营造有利外部环境,最终会陷入“规则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局面。
三、以系统思维精准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
推进制度型开放,必须将涉外法治能力建设置于优先位置,聚焦四大核心能力,以体系化推进、重点领域突破的思路,实现涉外法治能力与制度型开放需求精准匹配。
以立法能力提升为先导,夯实规则对接基础。立法是涉外法治的源头工程,要将立法能力提升融入制度型开放重点领域,实现“规则对接”与“规则引领”双向发力。一要强化重点领域立法供给能力。针对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绿色低碳等高标准经贸规则核心领域,加快推进立法、修法进程,精准补齐新兴领域制度短板。二要优化立法衔接能力。建立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协定的动态衔接审查机制,细化条约适用规则,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开放平台开展规则对接先行先试,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三要提升新兴领域立法前瞻能力。针对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治理、新型跨境投资等前沿领域,加强理论研究与制度储备,防范规则滞后性风险,为参与国际规则引领预留制度空间。
以执法能力提升为抓手,强化风险防控效能。涉外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要聚焦涉外执法短板,确保开放制度“写在纸上、落在实处”。一要健全跨部门执法协同能力,整合海关、商务、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执法资源,建立涉外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与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对跨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二要强化反制执法能力,细化《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的实施细则,构建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执法操作流程,提升执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三要深化执法合作能力,依托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构建打击跨国犯罪、反垄断、反洗钱、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协同执法网络,加强跨境证据获取、涉案资产追回等合作,筑牢海外利益法治安全链。
以司法能力提升为核心,优化实践落地保障。要紧扣“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等要求,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与争端解决效能。一要强化司法专业化能力建设,完善国际商事法庭、海事法院等专门司法机构布局,组建专业化涉外司法审判团队,提升涉外案件的审判水平。二要提升司法服务能力,规范外国法查明、跨境送达、跨境执行等流程,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三要优化争端解决能力,推进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建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完善多元化涉外争端解决体系,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争端解决首选高地。
以人才与治理能力提升为支撑,增强全球治理能力。人才与话语直接决定了我国在国际规则博弈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一要优化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能力,强化国际规则、外语能力与实务技能的综合培养,打造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专门人才队伍。二要提升全球治理参与能力,积极参与WTO改革、CPTPP谈判、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等进程,主动提出符合我国利益与发展中国家诉求的中国方案。三要提升中国特色涉外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能力[6],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炼中国制度型开放中的法治实践经验,形成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共识的法治理论成果,推动中国法治理念转化为国际共识。
制度型开放是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方向,涉外法治能力是护航这一进程的核心引擎。通过系统性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不仅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战略保障,也将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重要的法治力量。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涉外领域法治体系建设研究”(编号:24JZD03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谭晓杰,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讲师。】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9日。
[2]胡加祥:《国际经贸规则变革时代下的我国制度型开放》,《当代法学》2025年第5期。
[3]郭雳:《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要旨与举措》,《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9日。
[4]许传玺:《积极应对美国经济单边主义和“长臂管辖”》,《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58期。
[5]石雨阳:《论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支撑》,《学术研究》2024年第9期。
[6]杨天娲:《提升涉外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效能》,《光明日报》2025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郭婷婷

本文来源:作者谭晓杰
责任编辑:
王晓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