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冬冬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豫南狱减字第
号
罪犯刘冬冬,男,1986年 5月 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因强奸罪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召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无,刑期自2011年08月12日至2021年07月09日止,于2012年 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8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
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遵规守纪,服从管理,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没有申诉,能够检讨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治恶习。能自觉接受和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受到管理干警和监区领导的表扬。
该犯此次减刑间隔内共获得:表扬四次、监积一次: 2015年02月28日表扬一次;2015年05月08日表扬一次;2015年09月28日表扬一次;2016年01月22日获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02月26日表扬一次。
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及起始间隔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 刘冬冬 予以减刑
拾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6月17日
附:罪犯刘冬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