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潘录减刑一案)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贵大监减字第99号
罪犯潘录,男,1988年9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三棵树镇格冲村黔光组21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以(2013)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于2013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1年2个月。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思想改造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
2、监规纪律方面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3、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4、“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考核期内,政治、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因改造表现突出,分别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考核期内被评为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符合减刑程序,同意报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录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