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慈善法9月1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拟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民政部昨日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规定提供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登记。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同时,意见稿还降低社会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对于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为强化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管理,意见稿设置了“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财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接受捐赠、会计审计等事项进行规范。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民政部网站、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背景
与慈善法保持一致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相较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保持一致,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通过社会福利从业人员,为特定的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福利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