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工业松香脱毛 无良商家被判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0日讯 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可是仍有许多人为追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罔顾消费者食品安全。安溪县男子谢某将宰杀生鸭的工序承包给刘某甲,并授意刘某甲使用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生鸭进行脱毛,不料在作业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当场抓获。该案近日在安溪县法院一审开庭,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而刘某甲亦获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雇人使用工业松香脱鸭毛
2012年9月以来,谢某伙同其兄(另案处理),将位于安溪县城厢镇的宰杀家禽作坊承包给刘某甲经营,并授意刘某甲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使用的工业松香为宰杀的生鸭进行脱毛。
此后,刘某甲先后雇佣陈某、刘某乙(刘某甲之子),使用工业松香为宰杀的生鸭进行脱毛,而后由谢某销售给个体户加工出售。
其中,从2014年8月1日至21日,共使用工业松香为7636只宰杀的生鸭脱毛,销售金额78039元。
是否产生不良后果引争议
去年4月28日,安溪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谢某、刘某甲、陈某、刘某乙提起公诉。
庭审中,谢某认为送检的鸭子符合国家食品标准,鸭子销售后没有产生不良后果。且其2012年8月添置一台家禽脱毛机,该脱毛机的功能已经得到实验印证,只有在脱毛机偶尔坏掉时,才使用工业松香给宰杀后的部分鸭子脱毛。此外,销售金额没有那么多。
而刘某甲承认使用了工业松香给宰杀后的鸭子脱毛,但同样认为金额没有那么多。他认为,其不是在食品中掺入工业松香,而是使用工业松香给宰杀后的鸭子脱毛。经鉴定,宰杀后的鸭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没有实际危害社会,指控的销售金额不能成立。
违反食品管理规定被判刑
安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鸭子进行脱毛加工,并将鸭子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鉴于被告人陈某、刘某乙犯罪情节较轻,且符合缓刑规定,依法对俩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工业松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因为工业松香含有铅等有毒微量元素,高温把鸭子的毛孔微微扩开,松香会通过鸭皮渗透并残留在鸭子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致癌。
人民法院通过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科以刑罚,希望能对企图通过利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脱毛,从而快速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行为人敲响警钟。
(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志林)(来源:福建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