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少军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8001号
罪犯王少军,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汉族,高中毕业,身份证号【441611196905134719】,因犯诈骗罪,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157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少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部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日。判决前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16号海山居G栋702。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1月31日,罪犯王少军获得获得嘉奖15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建议对罪犯王少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