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茜减刑一案)
四川省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川女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李茜,女,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出生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6号1栋41号,大学文化。因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成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上诉,于2011年4月29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于2011年6月16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20日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29年5月23日止。
罪犯李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在监狱警官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对自身犯罪行为表露出愧疚之情,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有用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等监规纪律,行为养成良好。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能利用休息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并积极向监狱报刊投稿。于2014年7月获计算机文字录入职业技能证书。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车间电子连接线加工生产组从事铁壳加缔,成型内、外模工序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定置管理规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4季度获非星级劳动能手。
综上所述,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2014年10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4张共缴纳人民币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茜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
附:罪犯李茜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