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高银海减刑一案)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焦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高银海,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因故意伤害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03日以(2011)管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01日起至2018年01月31日止,于2011年06月16日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01日起至2017年04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银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表示要加强法制学习,要懂法守法;在遵守监规狱纪和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方面,该犯能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狱纪;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完成监区分配的生产和岗位任务。间隔期内最后一次评审为:良好。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次数与应参加评审次数比例3:4。
因其改造积极,共获得如下行政奖惩:2014年01月表扬一次、2014年06月表扬一次、2014年10月表扬一次、2015年03月表扬一次、2015年08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高银海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能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2款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银海予以减去 一年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