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袁伟减刑一案)
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第四监减刑假释第933号
罪犯袁伟,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申桥乡袁西村委前袁楼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博罪,2012年12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商少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袁伟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止。
罪犯袁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狱纪;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8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记功折抵为表扬)。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一般:4/1。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