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朱国亮)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认为,金融创新是深化银行业自身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当前应坚持金融创新以支持实体经济创新为指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风险的永恒主题,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周学东分析认为,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市场化改革与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创新政策支持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不够。金融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才能顺利推动。近年来,科技金融创新备受关注,我们强调大力发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很多创新业务启动后难以拓展,试点得多、推广得少。
二是创新不足与创新过度并存。近年来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创新形式不断涌现,但仍未能很好满足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创新取得显著进步,但与实体经济的迫切需求相比仍有较大距离。
与此同时,以同业业务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业务创新活跃,引发很多深层次问题。首先是干扰了货币层次的划分和对货币流通速度的数据分析,影响货币政策研判的实施效果。增加了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这是引起2013年“钱荒”事件的主要原因。此外,还增加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同业业务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可能通过同业链条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而且传播更隐蔽、速度更快。
三是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的关系有待理顺。创新是柄“双刃剑”,没有正确导向和风险约束的创新,随时可能会触发风险。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互联网基金销售、保险销售等为主要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机构法律定位不明、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合力监管。
周学东认为,在金融创新中,政府部门要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有利于创新的市场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营造一个真正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秉承创新和包容的理念,辩证对待,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为创新提供一个可持续的外部环境。
据周学东介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近年来以政策创新引领金融创新,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型经济。
一是强化信贷产品创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推动江苏金融机构持续推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金融产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在建船舶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等,率先开发了扶贫小额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保证保险”、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江苏省小微企业金融产品达850个,农村金融产品达72个。
二是推动直接融资创新。2011年以来,为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成功实施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倍增计划”、“双速计划”(双倍于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和“双千亿计划”。
2013年,江苏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达1824.06亿元(扣除央企后,下同),发行支数、企业家数、发行金额均跃居全国第一;至2013年末,江苏省债务融资工具首次实现年度余额新增超千亿元,居全国第一;中小企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保障房试点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推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2013年8月,国家设立的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正式启动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等试点工作,台湾对此反响积极。
四是加快推进征信市场规范发展。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全国率先建立人民银行与担保机构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工作模式,并逐渐完善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准入、评级结果发布与银保合作签约、银保合作监测、评级质量专家评审等制度,构建了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长效工作机制。
周学东建议,由于我国金融创新起步较晚,金融机构的创新机制尚不健全,监管部门要处理好鼓励创新与协同监管的关系,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和调控能力建设,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推动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创新良性互动。
一是增强金融创新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应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只要是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都应该尊重实践,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要坚持风险可控,创新的风险要能够得到充分揭示、有效分散和充分覆盖,守住风险底线。
二是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和制度建设,力争重点领域金融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构建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现代市场体系和微观基础。当前贷款利率已经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市场化犹如“箭在弦上”,不过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存款利率市场化必须有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这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尽快推出。此外,市政债的试点工作需要尽快启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巨额资金需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借贷、发行信托、理财等筹资方式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和社会弊端,市政债以其规范、透明、市场化、预算可约束等优点成为更好的选择。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对市政债的技术准备工作,筛选经济比较发达、债务偿还能力强的地级市作为发债主体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研究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运行机制,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降低城镇化融资成本,加快推进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处理好鼓励创新与协同监管的关系。一方面尽快落实央行牵头的监管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尽快理清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关系。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民间非法集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部分影子银行业态的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地方政府,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完)
(原标题:周学东:金融创新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创新为指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