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专电题:稿酬标准究竟该定多少?——一场关于文字作品支付报酬调整的讨论
新华网记者赵超
国家版权局从9月23日起就拟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月过去了,有关这一办法涉及的非约定支付稿酬高低的争论仍在持续。
10月24日,国家版权局邀请多位相关领域人士,以座谈方式继续征求各方意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座谈会上表示,将在合理吸收意见后使《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尽快出台实施。
焦点一:非约定基本稿酬高了还是低了?
【背景】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就要依据相关法规来支付。现行的非约定稿酬支付标准依据的是1999年发布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为每千字30至100元,征求意见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则将这一标准提高至100至500元。
【正方】稿酬过高出版社吃不消
人民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陈亚明表示,图书出版涉及编辑、印刷、营销等多个环节,运营成本本来就很高。“目前,我们跟作者签订的稿酬基本在60至80元之间。如果按照新标准,我们的毛利润将会下降5个百分点,增加的成本难道要通过提高定价让读者买单吗?”
“稿酬过高可能对出版社带来致命的打击。”中国出版协会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俸培宗表示,“对于我们这类以科技出版为主的出版社,很多图书的印数只有几千册,利润本来就很低,如果再给作者支付更高报酬,就只能亏本了,这对本来就连续下滑的出版市场来说是雪上加霜的。”
【反方】稿酬低限还应提高
作家肖复兴举例说,上世纪50年代末,作家孙犁出版小说《铁木前传》能拿到6000元稿费,“这个数目可以在北京买一座四合院。到了1995年,《孙犁文集》出版后拿到的报酬只有1.4万元。”他认为,现行的稿酬标本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他还表示,实际操作中,出版机构通常按低限标准执行,规定高限标准意义不大。因此,低限的每千字100元仍然较低,还应当提高。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吕洁说,知名度高的作家都会根据事先约定拿到较高稿酬,提高低限稿酬标准有利于保障最广大作家的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谢甄珂表示,现行稿酬标准已经脱离实践,提高标准有利于著作权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