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氏极有力地指出,邓铿不可能是被陈炯明所害。他认为“仲元之死,实因缉获大批走私鸦片,广州烟商恨之入骨,而必欲致之死命也”。他的依据是:“缉捕鸦片走私,虽非总司令部参谋长之职责,但邓铿素性苛细……迳行押送省长公署,烟商遂无活动转圜之余地。此批烟土价值至昂,烟商痛心之余,乃必欲杀之以泄恨。”说烟商杀邓铿虽有些理据,但莫氏不及细想,烟商有此胆量吗?他们既知鸦片一旦送至省长公署,便无“转圜余地”,然则杀了省长的参谋长,省长能不查办杀人的烟商吗?如果莫纪彭知道是烟商干的,难道陈炯明不知道?否则何以未对烟商采取任何行动?显然,莫纪彭在台湾做访问,能够直言邓铿非死于陈炯明之手,已属可贵,何能期望他直指邓铿乃死于孙中山之手,只好说是为烟商所害。
邓铿为孙中山所害,有什么证据呢?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因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孙中山及其国民党之失,乃是不知“黄雀饲蝉”,此“黄雀”乃是在华做壁上观的洋人。当时在广州的英国与美国的领事,都对邓铿命案搜集了情报,向他们的使馆做了详尽的报告。英国领事占武臣(J.W.Jamieson)是一中国通,情报尤其灵通。他于一九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发给北京使馆的电文,透露了一些重要的线索。他首先提到,孙中山于上月底(按即三月底),放弃以桂林做为北伐的根据地,于四月中率其将校返至梧州。孙改变计画,乃因湖南省不肯借道,因唐继尧重得云南,以及贵州叛离,因广西实力的愎振,以及陈炯明对北伐的不感兴趣,雅不愿提供钱财、武器以及军队。孙之失望十分强烈,以至于说长江以南必须铲除的三个人是赵恒惕、唐继尧与陈炯明。孙到梧州后,给陈最后通牒,要求参加北伐以及提供五百万元经费。如果办不到,陈必须离职。极力鼓动此事者乃是孙的心腹胡汉民,胡指责陈与吴佩孚和卢永祥勾结,以反对孙以及孙的盟友张作霖。英国领事接着指出,胡与孙虽都是广东人,但并不能完全控制广东的政经各部门。据英国领事的情报,当最后通牒到达时,陈派人至梧州获得“暂时协议”,陈愿参与北伐事务,但既然唯有江西与福建愿意借道,北伐的目标仍极为含混不清。陈氏代表回到广州后,孙即于十九日率众前往肇庆,二十一日下令免陈职务,任命伍廷芳为代理省长,魏邦平为卫戍总司令。今晨(四月二十二日)二时,陈即乘专车返乡,今午一万军队随往。据报孙及部队将于今天下午到广州。英国领事觉得陈突然退让出走,出其意料之外,因二十四小时前,陈仍十分坚定,但与他幕僚商议后,感到无法阻止孙之进入广州。同时,他的参谋长邓铿为国民党所谋杀,巳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其他的谋杀行动亦毫无疑问在考虑之中
我们按诸史实,可知英国领事的情报是相当正确的,他第一手的“众所周知”,绝不会是随便写的。根据他的判断,孙中山的杀鸡警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陈炯明终于决定离开广州。
美国驻广州副领事于三月二十七日呈华府的报告,陈述有关二十一日邓铿命案,显然是得自孙中山方面的消息,所以说此非政治命案,而是因邓氏人缘不佳,并暗示邓、陈因北伐意见不合。但同年四月四日同一副领事又向华府报告,说是得自广州的外国情报,谋杀邓铿的只有二个可能,一是广西派党徒干的,另一是国民党特务干的,做为对陈炯明的警告。同年八月五日,美国武官费龙少校在报告中指出,邓铿于孙中山与陈炯明分裂前夕被谋杀。谋杀邓铿的同时,陈的第二师师长洪兆麟离开他的汕头总部前往上海。孙、陈决裂后,陈的第三师师长魏邦平先宣布中立,而后于陈去孙来之后,被孙任命为广州卫戍司令。这位武官因而判断道,陈一时失去了三个忠于他的师长,很显然的,“这一切都是由于孙党黑手所造成的”。同年六月十二日,驻广州美国副领事又向华盛顿报告,根据他所获的情报,邓铿是孙党杀的,孙党且曾有谋杀陈炯明的计画,并说孙常以行刺做为铲除政敌的方法。
我们根据第三者-英美领事-提供的线索,再回头看历史的发展,便不难获致真相。
毫无疑问的,邓铿之死乃是孙、陈斗争的牺牲品。孙、陈斗争的焦点是孙不顾一切地要北伐,而陈雅不愿以广东做孤注一掷,更何况他对联省自治已有强烈的向往。因向往联省自治,故与湖南的赵恒惕有所联系。但孙中山以赵为直系军阀,遂指责炯明勾结直系军阀,而不自知与奉系军阀张作霖、皖系军阀段祺瑞相勾结,甚至结成三角联盟。当直奉战争一触即发之际,孙中山更迫不及待要北伐,想做全国的大总统。但他的北伐计划外阻于赵恒惕,不肯让孙中山的北伐军借道湖南;内受阻于陈炯明之不肯全力支援。而陈之阻力尤大于赵,不假道湖南,可以假道江西,但没有足够的军队与粮饷,根本无法北伐。故孙中山恨陈炯明入骨,必欲除之而后快。孙欲刺杀陈巳不止一次,只是没有杀掉,但是杀到陈的手下第一大将邓铿,邓可说是为陈而死。
国民党事后还要嫁祸于陈炯明,说邓是陈派人杀的,理由是邓赞成孙北伐。此一理据并无事实根据,然而大家奉孙中山若神明,不疑有他。孙本人却有点心虚,乃为邓立铜像,就像他亲为陶成章纪念堂题“气壮山河”匾额一样,无非是障人耳目。但耳目总不能老是障下去吧!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