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号外|陕西129亿煤炭探矿权行贿案一审落幕 被告不服上诉)
网易财经4月4日讯 一宗涉案金额高达129亿元,涉及陕西省靖边县4宗煤炭探矿权的案件,一审在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近期落下帷幕。网易号外独家获悉,被告人林学荣以及被告单位北京联众通博科技中心(下称“联众通博”)、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亿华矿业”)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在这起案件中,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林学荣等三家公司法人,以及原陕西省靖边县内煤炭探矿权申请项目负责人王明光等人相互串通,合谋以四公司名义申请靖边县4宗煤炭探矿权,并约定由林学荣负责疏通国土资源部方面关系。2008年11月,林学荣通过时任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司长贾其海的帮助,在国家政策、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以被告四单位的名义取得4宗煤炭探矿权。其后的2010年年底至2011年8月,林学荣等人将3宗探矿权以转让公司股份的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共计得款129亿元。
四被告被判犯单位行贿罪
根据网易号外独家获得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3月15日,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联众通博、北京事通恒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事通恒运”)和亿华矿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贾其海行贿;林学荣(原联众通博的直接主管人员)是上述三单位行贿的直接实施者。三被告单位通过林学荣向贾其海行贿而违规取得不正当利益“煤炭探矿权”,后三被告单位原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形式,将所得煤炭探矿权出让而取得股权转让款,所得股权转让款应为违法所得全部或部分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单位联众博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事通恒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0万元;亿华矿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林学荣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依法追缴林学荣违法所得12.15亿元、董江元违法所得25.51亿元、张磊违法所得16.13亿元、张玉禄违法所得15.85亿元、张玉山违法所得6.29亿元、张志亮违法所得1.76亿元、高成武违法所得1.33亿元;以及王明光在事通恒运的6%股份及其收益、张磊在事通恒运的4%股份及其收益、张玉禄在亿华矿业的19%股份及其收益、张玉山在亿华矿业的7.5%股份及其收益、张志亮在亿华矿业的2.1%股份及其收益、高成武在亿华矿业的1.5%股份及其收益,上缴国库。其中,张玉禄、张玉山、张志亮、高成武上述股份包含王明光在亿华矿业20%的隐名股份;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被告上诉 法学专家质疑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林学荣以及被告单位联众通博、亿华矿业于近日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网易号外获得的《刑事上诉状》,亿华矿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及证据采信错误。亿华矿业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亿华矿业无罪。
3月26日,受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法学专家,就亿华矿业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
网易号外获得的资料显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邓子滨在论证中表示,根据河北省大城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以及现有的其他材料,认定亿华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够清楚,证据并不确定充分,且在追加被告等问题上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材料显示,其他参与论证的专家也提及,从现有材料来看,将亿华公司单位行贿案未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情况下就起诉至人民法院,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且一审判决认定亿华公司成立单位行贿罪,亦未达到认定犯罪成立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此外,邓子滨分析认为,张玉禄、张玉山、张志亮和高成武四名股东转让股份的转让款,与本案起诉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关联,无论本案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都不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不应追缴。其他多位法律专家在意见书中也指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为亿华公司成立单位行贿罪,并追缴张玉禄、张玉山、张志亮、高成武等四名股东转让亿华公司70%股份给永泰公司所得价款,以及各自在亿华公司剩余的30%的股份及收益,并不妥当。“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亿华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张玉禄、张玉山等四名股东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各自在亿华公司的股份及收益,也不得被非法追缴。”
此外,林学荣一方的上诉状也指出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下,追加三名被告单位并追缴原股东股权转让款,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且三次延期审理程序违法。”
(网易财经 马莉bjmali1@corp.neteas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