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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铁道部系列腐败案关键人物、有“高铁一姐”之称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案一审落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一审公开宣判,以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判处丁书苗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罚金人民币25亿元。
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处罚的力度。此次丁书苗被罚25亿元,创中国个人财产处罚新纪录。此前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三名被告人被判财产刑处罚总计达11亿元。
丁书苗是铁道部系列腐败案的关键人物。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于去年7月被判处死缓,其两项犯罪均与丁书苗有关。
“二罪并罚”被判2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通过胡斌、郑朋、郭英(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丁书苗等人帮助该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丁书苗、胡斌、郑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违法所得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0余亿元。
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获取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感谢刘志军的帮助,丁书苗采取为刘花钱办事的方式行贿490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通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的范增玉(另案处理)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感谢范增玉的帮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丁书苗先后38次向范增玉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其中范增玉以购房需要用钱或急需现金办事为由索要人民币880万元。
丁书苗于2010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丁书苗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书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丁书苗还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亦应予惩处,并对其所犯二罪并罚。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丁书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罚金人民币25亿元。
25亿罚金震慑行贿犯罪
罚金人民币25亿元,这是目前个人行贿所受到的最高惩罚。新华社昨日刊文指出,此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判决,这样的判罚,正是国家反腐败法制化的最好实证。
文章指出,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使得对受贿、行贿的惩治存在明显的“剪刀差”,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导致行贿犯罪高发。
而现在丁书苗因行贿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无疑会对其他行贿者起到相当的震慑作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高了放宽行贿处罚的门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
文章指出,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往往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但由于以前立法缺失,没有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难以使行贿者“吐出”不当获利,导致“行贿一次、幸福一世”、“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畸形现象。
这次丁书苗被处罚金高达25亿,把吃进去的全吐出来,足以让行贿者“竹篮打水”,势必会让行贿者掂量掂量行贿成本,不敢轻易出手行贿。
“权力掮客”现象应反思
丁书苗在“铁网”中“吸金”的过程,将一个“权力掮客”的角色演绎得淋漓尽致,也引发人们对“权力掮客”现象的反思。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喆说,所谓“权力掮客”,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并且从中捞取好处,这些人有的是官员的秘书,有的是不法商人等。
北京大学等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权力掮客”专盯那些手握重权的人,然后利用人脉关系,打通政商渠道,大肆进行钱权交易,甚至出现职业化趋势;他们“帮助”官员降低受贿的风险,同时也加剧了官员腐败。他们不仅已成为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催化剂”,同时也是破坏市场秩序的“毒瘤”,必须严厉惩治。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使其透明运作,特别是对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行业和部门,要有分散权力和多方制约的应对之策。
丁书苗主要犯罪事实
操纵中标57个,“吸金”20多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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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刘志军,为自己及亲属等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提供帮助,牟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在这些指控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丁书苗充当铁路项目招投标“掮客”角色。丁书苗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先后帮助23家公司中标“向塘至莆田铁路永泰至莆田12标段”等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共1858亿多元。
据了解,这57个项目中,53个由刘志军打过招呼。在此过程中,丁书苗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0多亿元,其中她个人非法获利20多亿元,严重扰乱了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丁书苗在庭审中表示,“每次委托人找我帮忙,都是把投标的单子给我,说好给我2%~2.5%的中介费。”
又跑官又捞人,一切为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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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利用刘志军赚钱,另一方面敢为刘志军花血本。公诉机关指控,丁书苗按照刘志军授意,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款物共4900万元。
据查,2008年初到2009年,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违纪被调查后,按照刘志军的授意,为了替何洪达开脱或减轻罪责,丁书苗花了4400万元。但事情没有办成,事后向刘志军进行了报告,自己被人骗了。
2012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琳等3人诈骗一案,检方指控称,刘琳以帮助何洪达疏通关系为名,虚构自己为此花费了巨额资金,骗取丁书苗及女儿侯军霞钱款共4400万元。刘琳供述称,“丁书苗告诉我,只要能让何洪达从轻处理,钱的方面不用担心。”
2008年到2010年,刘志军为了到地方任职,让丁书苗找关系为其职务调整创造条件,丁向刘志军报告称花了1000万元,实际上只花了500万元。
为逃避查处,“捐赠”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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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的另一笔行贿事实,是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行贿4000多万元。
检方指控,为了帮助自己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2009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与范增玉商议,由丁向范所在单位进行捐款,范增玉利用职务之便,为丁书苗安排在有关大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等。丁书苗先后38次给予范增玉财物共4000多万元。
据查,2010年3月,丁书苗发现出境受限后,跟范商量,希望在更多的公益活动中曝光,被领导关注,认为这样“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