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瑕疵引发上访将追究法官责任
为解决审判瑕疵问题,最高法起草了《人民法院审判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今后,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诉讼与信访分离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在法定时限办结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最高法立案一庭副庭长高莎薇说:“一个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去起诉了,起诉之后进行一审,不服一审可以上诉进行二审,二审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对申请再审还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到检察机关去申请抗诉。如果这个法律程序已经穷尽了,就应当是最终决定。”
杜绝“拦卡堵截”正常上访
《意见》强调,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总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首先,要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不缠访闹访。
“近年来,申诉信访案件明显呈现 两头小中间大 的态势,需要再审改判和当事人纯属无理缠访都是极少数,绝大多数信访案件都有这样那样的审判瑕疵。”高莎薇分析指出。
中央政法委提出,要及时纠正执法过错、弥补办案瑕疵;要在维护信访秩序上下工夫,对合法上访的要保护、依法解决问题;对违法闹访的要及时制止;闹访滋事,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为解决审判瑕疵问题,最高法起草了《人民法院审判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今后,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