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确定,是现代社会对女性发展的最合理的路径选择,也是对女性权利最有效、最便捷的维护手段。考虑到女性的生理条件、身体条件以及对人口生产、家庭劳动的贡献,社会还必须在平等竞争、公正分配的基础上,建立补偿公正制度。
女性权利主要表现在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法律权利、教育权利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各个领域实现女性权利的平等、自由和公正。而女性权利的平等、自由、公正等的追求,仅仅靠女性自身的努力其效果是有限的,必须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平等权利的制度保障
女性的平等权利不是说要消灭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差别,而是指无论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差别如何,都应该享有其应得的基本权利。而要保障女性的基本平等权,必须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得以实现。
首先要通过制度安排确立女性的起点平等。制度的起点平等就是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确保女性与男性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生存权和教育权的保障。不论男女就应享受基本的医疗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护生命的延续。通过社会制度安排,如社会福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等来保证每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受教育权也是女性的最基本的权利,就需要从法律上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行,真正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每一个女孩子都能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
其次是通过制度确保女性的机会平等。即通过制度安排确立基本的社会权利、对于女性和男性同等对待,都有获得地位、权利和财富的同等机会。要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劳动权,保障在工作中女性享有和男性同等的待遇如晋升的机会、福利待遇、退休制度。保障女性机会平等的权利,还必须设立程序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制度,保障男女在竞争的程序与规则的统一和一致,不能出现歧视女性的情况。从制度安排上,还要给女性基本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扩大女性参政的机会和条件,保障女性政治地位的平等。
通过制度安排保障的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是一种实质的平等、事实的平等,尽管只是社会基本权利的平等,也是男女平等的基本体现和重要途径。
自由权利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对女性自由权利的保障主要是诉诸于法律,法律自由就是把女性生活自由、人身自由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自由转化为法律的权利,即自由的权利。
女性的人身自由的保障是制度安排的首要任务,主要体现在法律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现代社会女性解放的基本前提就是身心的解放,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女性最基本的生存权和生命权,保障女性的人身自由。同时,法律对于剥夺和限制女性人身自由的行为也给予相应的惩罚,这些规定对维护女性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自由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其次,婚姻自由也是女性权利之一,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从法理上对女性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保护。恋爱自由不但是对恋爱当事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容许的恋爱自由的权利。另外,离婚自由也是女性合法权利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也就是说离婚是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
通过完善各种制度建设,维护女性的自由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女性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