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最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菜品
2025年12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辖区内入网餐饮经营者缇弗尼(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实际经营冷食类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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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企业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查见其擅自在经营场所制售冷食类菜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企业立即整改,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7.2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对照食品安全规范落实场所布局、卫生三防、设施设备等各项条件,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持证经营;许可到期、经营场所变更时,也需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卤猪肉冒充牛肉经营掺假食品
2026年5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普陀区乐开味餐饮店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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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外卖平台开设“河间驴肉火烧(金沙江路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自2025年7月起上线经营“纯瘦肉火烧(自制)”,在商品详情栏标注“主料:纯牛肉”,但实际使用卤猪肉作为肉类原料,自行加工后,冒充牛肉误导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65单共92份。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4.7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材信息,牟取不当得利,破坏网络餐饮的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宣传与实际食材一致,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案例三:使用非本店照片虚假宣传
2026年4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市虹口区鑫歆餐饮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商品页面展示的用餐环境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用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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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当事人在平台店铺中上传了“堂食连锁,品质外卖”的相关宣传页面,使用了该餐饮品牌旗舰店的经营场所照片,并非当事人店内照片,且展示的环境明显优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页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真实展示经营场所及商品信息。任何实施误导性宣传的行为都会逾越法律红线,必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四: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6年4月29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线上巡查时发现,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海圣实验设备厂在淘宝闪购、美团等外卖平台同时开设多家网络餐饮外卖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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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线下核查,当事人自2025年1月起,先后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3名经营者开设线下门店及外卖网店从事餐饮服务,上述店铺均将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外卖平台公示。案发后,当事人已收回食品经营许可证,3家店铺均已停止餐饮服务并自行下架外卖店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准入资质凭证,严禁以出借、出租、转让等方式交由他人违规入网使用。对于此类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秩序的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将鸭肝当鹅肝售卖虚假宣传
2026年6月5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国和金米箩餐饮有限公司制售的“盐水鹅肝”在检验中未检出鹅源性成分的情况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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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至6月5日期间,在美团外卖平台、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以及线下门店经营制售的“盐水鹅肝”,实际使用原料为预包装食品“香蜜肝”,其配料表主要成分为鸭肝,并不含有鹅源性成分,但外卖平台店铺内及线下菜单上该菜品名称均宣传为“盐水鹅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线上线下菜单、外卖平台的菜品名称必须与实际使用的食材完全一致。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介绍商品品类、原料,杜绝虚假营销,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守住合法经营底线。 案例六:鼠患屡防不绝,防鼠设施配置不到位
2026年1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监测发现,上海市闵行区常明餐馆经营场所先后2次出现鼠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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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天花板、下水道盖板存在缺损,执法人员当场督促当事人完成填补整改。
2026年6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发现该餐馆仍存在鼠患,当事人未能持续做好有害生物防控,没有彻底消除鼠害隐患。
经查,当事人虽在案发前开展过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但防鼠设施配置不到位,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采购并布设防鼠工具,主动落实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环境卫生、有害生物防控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底线。鼠害不仅会污染食材、餐具,还极易传播病菌,直接威胁消费者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配齐防鼠、防蝇、防虫等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场所隐患排查,做好有害生物常态化防治。 案例七: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6年5月22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全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厨房间操作台上存放有待用的2瓶已开封复配着色剂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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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瓶着色剂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签显示使用范围均为果蔬汁(浆)类饮料,当事人为改善菜品颜色、促进销量,将其中1瓶复配着色剂用于菜品椒盐扇子骨,该菜品同时在线下门店与美团外卖平台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8.4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范围和限量执行,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安全是餐饮经营的生命线,任何以牺牲食品安全为代价的“提色增亮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八:使用非本店照片、伪造健康证等
2026年4月2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依法对上海麒杰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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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刻意在京东外卖平台上传非当事人实际店铺的照片,误导消费者。另查,当事人一名食品操作从业人员持伪造疾控中心健康证上岗,另有一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相册更新上传真实的门店门头及经营环境照片,两名涉事从业人员办理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当事人上传虚假门店实景照片,对门店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环境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店内从事食品操作的从业人员使用伪造健康证、健康证过期上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针对从业人员伪造疾控中心健康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破坏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从业人员健康证是食品行业上岗的法定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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