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因资金债权申请查封甘肃天麟地产名下大批房产,公航旅天水名城公司,拿出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主张自己是房屋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强制执行。一、二审及再审裁定支持了公航旅的异议,由此引发巨大争议。
争议一:名为商品房买卖,实质不是购房交易?
原审法院把案涉协议定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结合全部卷宗证据,这份协议多处和普通买房逻辑完全不一样。普通买房,买家主要义务就是交钱收房,不会插手开发商怎么建设、怎么选施工单位,更不会限制开发商怎么花购房款。但这份协议约定资金必须专用于项目建设,付款节奏按照实际开工量拨付,还对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进度作出细致约定。
公航旅公司本身并不是买来房屋自己持有。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交由开发商代为销售,公航旅最终回收资金,而不是拿到房屋产权。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法律关系不能拘泥合同名称,要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实际履行综合判断。申请人一方认为双方实质属于合作建房,甚至是资金借贷,不是真正房屋买卖。
争议二:是否真正占有房屋,是执行异议的关键门槛
想要排除强制执行,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28条,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是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申请人提交多项证据证明公航旅从未实际占有房屋:另案诉讼中,公航旅曾起诉开发商,诉求就是要求交付227套房屋,相当于自认房屋没有交付;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多次提及房屋尚未交付。原审仅依据一份房源明细,就认定已经占有,但该明细只确认房源范围,没有钥匙交接、物业签收、入住记录。
至于原审据以定案的物业费、采暖费,证据显示其中40万元名义物业费实际用于发放销售人员工资,不能等同于对房屋的实际管控。房屋一直留在开发商手里,还对外向其他自然人销售网签。
争议三:数百套房产网签给第三方,还出现查封后补签材料线索
本案出现了一个对原审裁判形成冲击的客观事实:案涉163套房屋,已经对外卖给高宁等普通购房者,完成网签备案,部分办理预告登记,购房人已经办理按揭还贷。这些普通消费者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原审裁判却仍然支持公航旅对全部房屋排除执行,直接影响善意购房人的权益。
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后,双方讨论过“补齐资料”“应对查封”,存在事后补做手续的相关沟通记录,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
另外,案涉房产迟迟没有过户,申请人认为属于公航旅自身原因。项目具备过户条件后,开发商可以给普通购房者办过户,但公航旅既没有共同申请登记,也没有起诉要求过户,并不满足“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这一法定要件。
物权期待权是法律给特殊主体的例外保护,立法初衷是保护普通老百姓居住权益,优先保护自住的商品房消费者。企业平台基于商事合作、资金出借形成的,只是普通债权。债权地位平等,不能优先对抗其他金钱债权。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公航旅如仅享有普通债权,就不能跳过执行程序,优先把数亿房产排除执行。目前该案已经走完法院再审程序,正式进入民事检察监督阶段。最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待检察机关审查。这起案件企图用买卖名义掩盖投资、借贷,在司法上很难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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