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福建三明某纺织染整企业COD超许可排放案(以下简称“三明印染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后,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处罚的典型实务样本。本案中,行政机关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罚则差异,最终依据生态环境法典作出15.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案不仅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准确把握,更折射出我国生态环境处罚规则从“从严惩戒”向“精细化治理”的系统性优化方向。
新旧处罚规则的核心差异:幅度与逻辑之变
本案涉及的超许可排放违法行为,新旧规范的差异集中体现在处罚幅度与规制逻辑两个维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笔者认为,核心变化可归纳为三点:
一是罚款起罚点显著下调。罚款下限从20万元降至10万元,降幅达50%,使轻微违法的惩戒力度更趋合理,避免了“一刀切”式的高额处罚。
二是处罚措施的位阶与适用逻辑优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与“责令改正”并列作为基础处置措施;生态环境法典则调整为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基础,将限产停产作为可选附加措施,提升了执法裁量的灵活性与精准性。
三是规制体系更趋严密。生态环境法典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不符”的违法情形,填补了监管空白;同时针对普通污染物与工业噪声设置差异化罚则,提升了规制的精准度。
处罚规则调整的深层考量:多重价值的平衡优化
处罚下限的下调绝非监管松绑,而是立法层面对多重价值平衡的结果,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与现实考量。
其一,落实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设定的20万元罚款下限,对于超标倍数较低、违法时长较短、主观无故意的轻微违法情形,尤其是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极易导致“处罚畸重”,与过罚相当原则存在偏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亦明确要求,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分级分类裁量,避免“一刀切”。生态环境法典将罚款下限下调至10万元,本质上是为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留出过罚相当的裁量空间,使处罚强度与违法危害程度精准匹配。
其二,适配包容审慎监管的治理导向。国务院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引导企业主动合规,而非单纯惩戒。适度降低处罚起步门槛,可避免企业因小额超标即面临高额罚款而冲击正常经营;尤其对于印染、化工等环保投入成本较高的传统制造业,能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前提下,为企业留出整改提质的缓冲空间,助力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平衡。
其三,契合生态环境法治的体系化升级方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单行行政法规,仅针对排污许可类违法行为设定罚则,与大气、水等领域单行法律的罚则存在尺度不一、衔接不畅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上位法律,对分散在各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排污许可处罚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统一了执法尺度;同时补充排放种类不符的规制情形,按污染物类型设置差异化罚则,填补了原有规则空白,推动了排污许可处罚体系的科学化与完整化。
此外,从法律适用规则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处理时新法处罚更轻的,应当适用新法。本案的法律适用既符合通用法治原则,亦契合法典的溯及力规定,执法逻辑严谨。
实践落地需关注的问题与建议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初期,为确保新旧罚则平稳过渡,有两项实践要点需重点关注:
一是地方配套裁量基准需加快衔接更新,避免因新旧基准混用导致区域间执法尺度不一;
二是需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边界,防止对从轻原则作扩大化误读,守住生态监管的法定底线。
对此,建议推动各地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及时修订本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分级裁量标准;同时研究出台统一执法指引,明确从轻适用的判断维度。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同时不放松监管要求,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合规义务。
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对排污许可处罚规则的调整,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从“从严惩戒型”向“精细化治理型”转型的重要信号。规则的温度不在于放松监管强度,而在于以更精准的尺度实现惩戒、教育与治理的多重价值,助力全社会环境合规水平的稳步提升。
作者单位: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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