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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提问:“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是不是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内的,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小编为大家分情形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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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前,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导致劳动关系提前结束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第四十二条只针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况。如果存在其他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动续延,直到“合同期满+三期结束”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才能依法期满终止。
但是,如果出现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情形的,即便女职工尚在“三期”内,劳动合同也会终止。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需注意的是,女职工依法应享受的经济补偿等待遇仍然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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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扬(实习)
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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