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个男人绕到厨房窗外,划破纱窗,翻进前女友的家。他做的第一件事,是拔掉房间里的监控插头。
然后,趁对方熟睡,他从卧室衣柜里拿走了12件金首饰。其中一件,是他自己以前送出去的金手镯。
这不是电影情节。据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7799元。
他熟悉这个家,就像熟悉自己的家
郑某与周女士曾是情侣。交往期间,他常在周女士家中居住,房屋布局、门锁密码、首饰放在哪里,他都清楚。
分手后的一天凌晨,酒后的郑某来到周女士家。密码已经换了,他进不去门,于是绕到厨房窗外,划破纱窗,翻窗入室。
周女士醒后发现首饰被盗,调看监控,看到了郑某进入房间的画面。她通过共同朋友联系他,郑某先是否认,后来看到监控证据,才承认拿走了首饰。
他委托朋友归还了大部分,已返还部分价值78365元。但那件他此前赠送的黄金手镯,他拒绝归还。
“分手后有权拿回”,这句话站得住吗
周女士报了警。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定郑某盗窃金首饰价值共计11.6万余元。
郑某的辩解有两条:一是拿首饰是为了缓和关系,事后也托朋友归还,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那只金手镯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有权拿回,不能算进盗窃数额。
办案检察官的观点很明确:赠与对方的财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无权以秘密手段取回。
即使存在“附结婚条件赠与”这类民事争议,也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能用盗窃的方式“自行解决”。
翻窗那一刻,事情就不只是首饰了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郑某是划破纱窗、翻窗入室的。
“入户盗窃”本身就是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检察官指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严重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入户情节也是本案量刑时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段关系结束后,什么东西该还,什么东西不该要,可以谈,可以争,可以走法律程序。但凌晨翻进别人家的窗户,拔掉监控,趁人熟睡拿走东西——这一步迈出去,性质就变了。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那12件金首饰里,有一件是他送的。但送出去的东西,从来就不是留在别人家里的“取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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