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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符网)
关于开展2025年度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监察〔201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评价方式
诚信等级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
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省)属驻汴企业、市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由所在辖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辖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四、评价等级
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诚信等级评价计分指标共13项(建筑企业另含在建项目指标,见附件3),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A级,分值为89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的评为B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C级。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且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五、评价程序
(一)自查申报(2026年9月28日—10月16日)
用人单位对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评价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明确申报等级,于2026年10月16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综合评价(2026年10月19日—11月30日)
各县(区)人社局要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拟制本辖区《2025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名单》。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参照诚信等级评价评分表及定级标准进行评分定级,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现场核实。对不按时参加书面审查、不按时报送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结果公示(2026年12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征求部门意见、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形成最终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于12月10日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和“开封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结果运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一)A级用人单位,除举报投诉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二)B级用人单位,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年度内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三)C级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并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豫人社函〔2022〕288号)要求,及时更新本辖区本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名单》,扩大评价范围,提高评价质效。评价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评价数。各县(区)2025年度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于12月1日前报送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二)各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对拒不参加诚信评价、拒不报送书面材料或守法诚信被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因评先、评优和上市等原因要求出具劳动保障守法证明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接受此类用人单位书面材料补审和为其出具证明。
联系电话:0371-23666246
电子信箱:kfldbzjck@163.com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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