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新法落地实施后,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施行后立案查处的存量环境违法行为,面临新旧法律适用衔接问题,尤其是旧法处罚标准重于生态环境法典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在立案时就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进行立案;另有观点认为,应适用旧法初步定性立案,到调查终结及处罚阶段再正式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完成最终法律适用抉择。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法典,对“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如何规范立案、调查、处罚全流程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认定规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仅在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规则,确立“从旧兼从轻”核心原则,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优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新法处罚更轻或不认定为违法的,适用新法规定。
对于企业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已完成、已定型的一次性环境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其违法性、危害性均应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予以界定,不能直接适用新法作出惩戒。同时,在新旧法律处罚尺度存在差异时,必须择优适用对行政相对人更为有利的法律条款,实现合法、合理、合规执法。
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分阶段法律适用实操标准
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新法实施后启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立案阶段、调查阶段、处罚决定阶段,分层规范法律适用,杜绝“一刀切”适用新法或机械套用旧法的做法。
一是立案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应一律适用旧法初步定性立案。立案是对既有违法事实的初步核查与案件查办的程序性启动,核心依据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范。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违法事实、行为形态、危害后果均固定于旧法适用周期,立案环节必须援引行为发生时有效施行的生态环境单行法律法规,据此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确定初步违法案由。不应直接以尚未施行、无溯及力的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立案依据。
二是调查取证阶段,全面比对新旧法律裁量标准。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执法人员既要全面固定违法事实、证据链条、危害后果,精准查清违法情节,也要系统梳理、逐项比对旧法处罚幅度、违法认定要件与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条款、惩戒标准,精准锁定法律适用差异点,为后续法制审核、处罚裁量提供事实和法理支撑。
三是调查终结及处罚阶段,严格择轻适用法律作出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启动法制审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正式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完成最终法律适用抉择。经比对,原单行旧法处罚标准重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若旧法处罚更轻、规制更宽松,则沿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同时,在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需阐述择轻适用的法理依据和裁量理由,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
区分特殊违法形态,精准处置跨节点违法案件
在新旧法衔接执法中,需精准区分一次性违法行为与持续性违法行为,分类施策、规范处置。对于一次性、已终结的存量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择法适用;对于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环境违法行为,因违法状态延续至新法生效周期,整体违法行为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进行定性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唯有精准把握新旧法衔接规则、严格落实“从旧兼从轻”法定原则、规范执法全流程法律适用,才能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作者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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