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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26〕110号):黄某某、陈某某家庭因申购出售型人才房时隐瞒共同申请人名下持有的待交回迁房被罚款20万元。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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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10日,陈某某作为主申请人、黄某某作为共同申请人,在隐瞒黄某某名下实际已持有深圳确认具体房号的待交回迁房屋情况下,以家庭名义申购深圳市出售型人才住房,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买卖合同(预售),成功购置一套人才房。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三)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以及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对黄某某、陈某某家庭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若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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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建设报综合报道
◎ 编审:刘丽莎
◎ 美编:杨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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