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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粤01刑终602号刑事裁定书
2.罪名:抢劫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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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天河区、越秀区、番禺区及佛山市南海区等地,多次将安眠药(思诺思,主要成分为唑吡坦,属二类精神药品)投放于被害人的凉茶或啤酒中,趁被害人意识模糊、无力反抗之机,通过引导被害人刷脸转账、输入密码转账等方式,劫取吴某某等8名被害人共计702,994元,案发后退还142,689元,尚有560,305元未退。
此外,2022年7月,何某先后两次趁被害人乔某某不备,使用指纹转账方式从其支付宝账户转走共计34,100元,后退还4,100元,尚余30,000元未退。
一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59万余元。何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1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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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何某投放精神类药物后引导被害人自行刷脸、输入密码转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以投放精神类药物方式引导控制被害人自行转账,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对被害人采取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物。本案中,何某通过投放唑吡坦成分药品催眠后,唤醒被害人让其配合自行刷脸、输入密码转账。法院指出,抢劫事实中的被害人均处于不清醒状态下,受引导、暗示作出的“付款”行为,不具有完全的自知力,不能视为“同意”或“默认”。该药物过量服用时有潜在致命危险,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其他方法。
其二,精神药品对被害人精神状态的影响须审慎甄别,必要时通过专家证言辅助审查。 鉴于药物特性的专业性,二审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和涉案药物思诺思的说明书。根据主治医师证言、专家论证意见、药物说明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唑吡坦服用后可能产生易受暗示性、顺行性遗忘、药效期可唤醒及意识模糊等特性,可使人意识模糊、无力反抗,自行刷脸、密码转账等方式符合该药物服用后的效果和唤醒后的反应,与被害人“不知何时及为何转账”的陈述能对应印证。部分被害人未检出药物成分与报案时间、服用剂量、体质代谢等因素相关,与在案证据并无实质矛盾。
其三,趁人不备使用指纹转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何某虽供述也曾向乔某某投放药物,但乔某某描述了被窃取款项的细节,不能排除未服用、服用量或耐受度等因素,不足以证实致其达到不知、不能反抗的程度。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了趁人不备转账钱款的事实,该宗事实符合盗窃犯罪特征。
【甘海滨律师解析】
本案是利用精神药品实施侵财犯罪的典型案例,对“其他方法”抢劫的认定标准及药物影响下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判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其他方法”抢劫的实质判断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反抗能力。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害人系“自行”刷脸、输入密码转账,形式上似乎存在“配合”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法院从实质上判断:被害人处于药物作用下的意识模糊状态,受引导、暗示作出付款行为,不具有完全的自知力。药物过量服用有潜在致命危险,行为人利用药物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与暴力、胁迫具有同等强制性,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这一裁判逻辑对利用麻醉、催眠等手段实施侵财犯罪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其二,“形式配合”不等于“有效同意”。 本案中,被害人在意识模糊状态下“自行”完成刷脸、输密码等操作,形式上看似“同意”转账。但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不具有完全的自知力,不能视为“同意”或“默认”。法律上的有效同意须基于自愿、真实、清晰的意思表示。在药物控制下作出的“配合”行为,因意思表示能力被剥夺,不产生同意的法律效果。这提示,判断被害人是否“同意”应审查其意思能力的实质状态,而非仅看行为外观。
其三,药物影响的专业性证据是定性的关键。 本案中,辩护方提出“不可能在意识模糊下实现按指纹、输密码及配合刷脸”的辩解,并要求侦查实验验证。法院通过主治医师证言、专家论证意见、药物说明书等证据,查明唑吡坦具有易受暗示性、顺行性遗忘、药效期可唤醒及意识模糊等特性,有力回应了辩护意见。这提示,在涉及精神药品的刑事案件中,药物特性、被害人精神状态、行为与药物效果的对应关系等专业问题,应借助专家证言、药物说明书等证据进行辅助审查,不能仅凭常识判断。
其四,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界分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 本案中,何某对8名被害人投放药物后引导其自行转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乔某某趁人不备使用指纹转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两宗事实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利用药物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属于“其他方法”抢劫;后者未证实药物致其不知、不能反抗,属于秘密窃取。这一区分标准为同类案件的罪名认定提供了清晰路径。
其五,对公众的防范提示。 本案警示公众:在酒吧、KTV、酒店等场所,不要饮用离开视线后的饮料或酒水;与陌生人见面时,对异常的困倦、头晕等症状保持警觉;一旦发现意识模糊或资金异常变动,应立即报警并就医检查。同时,本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对涉及精神药品的侵财案件,应全面收集药物来源、投放方式、被害人状态、资金流向等证据,必要时启动专家论证,确保定性准确。何某作为医务工作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犯罪,最终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教训极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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