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1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编号为云市监楚南处罚〔2026〕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华齿健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南处罚〔2026〕81号 当事人名称南华齿健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义齿基托树脂1瓶、海奥骨修复材料1盒、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1盒、电子血压计1个,处以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于楚雄州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南华齿健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并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管相关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开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3日,南华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陪同楚雄州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组,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的南华齿健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二楼、三楼的诊室工作台内,发现存放有义齿基托树脂、海奥骨修复材料、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电子血压计共4种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否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上述过期产品也未对患者造成实际身体健康损害。
调查过程
发现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固定相关情况,当场扣押了全部4种过期医疗器械,随后按程序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当日就获得立案批准,指定两名持证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按要求提供了自身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授权人员的身份材料,同时提供了涉事四类医疗器械对应的供货商资质、产品注册/备案凭证、购货凭证等材料,证明产品的购进来源与相关资质,上述材料均被执法部门作为案件证据留存。当事人在陈述申辩阶段提出,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链紧张、负债压力较大,案发后已经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诚恳,且过期医疗器械未实际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危害后果极其轻微,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南华齿健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量到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予以采纳,将原本拟作出的10000元罚款调整为减轻处罚,最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查扣的过期医疗器械,合计处以罚款6000元整。
天眼查数据显示,南华齿健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何永江,所属行业为卫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2人,注册资本20.6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城大道。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何永江97.9641%20.21万元人民币2032年8月6日温继华1.0179%0.21万元人民币2030年10月11日董元富1.0179%0.21万元人民币2028年10月11日
点评分析
作为微型口腔诊疗机构,本次处罚暴露出我们内部医疗器械效期管控流程存在明显疏漏,日常耗材盘点核查机制未落实到位。本次违规虽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也敲响了合规警钟,后续我们将全面梳理耗材管理环节,严守医疗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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