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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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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故意损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属一、二、三级的文物均是珍贵文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但仅限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而不包括周边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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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以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等方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或者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破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体。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加以损毁。【内乡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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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适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4条第1款规定,犯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严重”,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损毁文物罪还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具有这种情节,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
3.要注意不同等级涉案文物之间的折算规则。
根据《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的规定,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4.要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
根据《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内乡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内乡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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