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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个很少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形:一杯奶茶钱,拉你进微信群,大家觉得这个行为,会不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先问一个简单问题:一杯奶茶钱,我给你一份 Excel 表格,里面有 5000 个人的手机号,这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毫无疑问,是构成的。
那把手机号换成微信号呢?你付一杯奶茶钱,我把你拉进群,是不是就等于我用一杯奶茶的价格,把群里 500 个微信账号卖给你?
一旦把人拉进群,新进者就可以看到群内其他人的微信号,可以直接加好友。 这个效果,和我把这些微信号整理成 Excel 表格卖给你,拿到之后逐个去加好友,二者有没有本质区别?
市面上还有专门倒卖微信群的,5 块钱一个群。你花个三五十,对方就把你拉进 10 个群,每个群几百人。这算不算把 10 个群里面的微信账号变相卖掉?
粗看下来,这好像就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很多人会直接得出结论:有偿拉人进群,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这个结论其实不对。
如果你只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理解为信息自决权,那你就会得出有罪的结论。 但如果掌握双层次法益观,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基础之上,还要进一步去考量,行为在实质上是否具备实质违法性,有没有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你就会知道,是不是构成犯罪,行为符合之后还要判断危险紧迫性。
这也是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当中很重要的无罪辩护思路。 办案如果只盯着涉案金额、信息数量,跳不出这个固化思维,就很难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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