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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孙婧
职务: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集体企业清算组组长被工信局一纸通知解除职务,收缴公章、档案,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提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置文书时需严守法定职权与程序,不可越权干预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同时提示处于清算阶段的集体企业,应规范开展清算工作,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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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下旬,被告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一份《通知》,决定解除某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清算组组长李某的职务,同时要求其移交清算组公章与全部档案资料。该企业于2001年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尚未完成注销,李某作为清算组组长负责企业清算事务。
该企业与李某均认为,某市工信局出具的这份通知,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法律适用三方面均存在违法情形,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通知》,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我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研判案件处置走向:如果仅简单出具裁判文书一判了之,无法根除双方核心矛盾,还会加剧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
为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我多次分别对接原告企业、被告工信局,分层开展细致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客观认清争议根源与各自对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
座谈沟通中,我了解到,被告工信局日常作出对外行政处理类事项较少,工作人员群众沟通能力不足,对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流程、对应法律依据掌握不扎实。我明确释法:即便行政机关认为清算组组长不适宜继续履职,也无权直接以行政命令单方解除职务。正确处置路径应当是向企业清算组、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建议,由企业通过内部民主议事程序自主作出人事调整决定,涉案《通知》属于越权作出,存在明显程序瑕疵。
同时我向原告企业、李某释明利弊:虽然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权限、程序违法问题,但企业清算组作为企业吊销后的清算执行机构,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开展清算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清算收尾工作,以避免企业内部管理停滞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经过我多轮面对面沟通、法理疏导,某市工信局充分认清自身行政行为存在的程序不当问题,主动作出书面决定,撤销此前出具的涉案《通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企业与李某认可行政机关纠错处理结果,随即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矛盾彻底平息。
该案也为行政机关、市场主体作出双重提醒: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各类行政处理、行政通知前,必须严格厘清自身法定职权,严守法定办理程序,杜绝越权、程序瑕疵类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各类市场主体,即便企业处于吊销清算阶段,也要规范开展内部经营、清算管理工作,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合规对接,遇到行政行为侵权时,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理性维权。
2026
我在办案
(漫画由AI辅助生成)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整理丨关 月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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