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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7年采暖季临近,区内供热企业正有序开展各项准备工作。为保障用户用热权益,依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京管发〔2022〕21号)及《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京管发〔2022〕2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本采暖季暂停供热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本采暖季需办理暂停或恢复供热的用户,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同时按规定缴纳基础热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采暖季。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房屋所有权人及受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不予办理暂停供热的情形
(一)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
(二)申请人存在拖欠采暖费记录的;
(三)暂停供热行为可能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重要须知
(一)基础热费缴纳:获准暂停供热的居民用户,须在采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基础热费,标准为全额采暖费的30%;
(二)违规恢复责任:暂停供热期间,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接通供热设施,一经发现,须补齐暂停期内全部采暖费全额;
(三)实施范围限制:暂停或恢复供热应以《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为单位,不得对单套房屋内局部区域单独办理;
(四)新建房屋特别规定:处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新建房屋,原则上不予办理暂停供热;
(五)房屋产权变更处理:暂停供热期间如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新、老所有权人应共同至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主体变更手续,存在欠费的,须在变更前结清,恢复供热时如有欠费,亦需先行结清;
(六)配合检查义务: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因安全巡检、应急处置等需要入户检查的,用户应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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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门头沟区政府官网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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