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想钱想疯的?被警方调查一次竟然索赔14万亿美元!上海虹口,女子与男子在虹口法院门口拉扯,女子称被男子冲撞致骶骨骨折,警方查监控只见阻拦推搡,两次伤情鉴定后退卷,依《治安管理处罚法》95条2项,对男子不予处罚,二人均不服起诉公安,男子以公安调查时单手铐他、没给饮食违法为由,另索14万亿美元精神赔偿,2026年上海铁运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受理费各25元。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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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10点54分,虹口法院门口,马娟拉开车门准备上白色轿车离开,林强快步上前用背包顶、身体隔、手推挡,把人拦在车与残疾车之间。
马娟再次开门时被林强关上车门示意车走,车驶离后林强继续侧身挡路,马娟报警称“被林强跨步撞飞撞上残疾车、尾椎剧痛、二次冲撞”,送岳阳医院查出“脊髓损伤可能、骶尾骨折可能”。
广中路派出所立案、开验伤通知、调监控、问双方、延长期限,先后送枫林鉴定中心(11月10日终止)和司鉴院(11月24日退卷,超技术条件)。
2025年12月8日,虹口公安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规定,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对林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马娟不服,告公安“该罚不罚”;林强也进入诉讼,反过来告公安调查时单手铐他、没给饮食违法,索要精神损失14万亿美元。
上海铁运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安开传票、调阅视频、两次鉴定、延期送达程序全部合规;监控只能证明阻拦推搡,不能证明“殴打”,医学怀疑骨折但致伤方式鉴定不出,导致因果链断裂;林强作为嫌疑人因饮食就医争执被单手铐有法定依据;国家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公安行为不违法,赔偿前提灭失。
综上,2026年法院判决驳回两名原告全部诉请,50元受理费由马娟、林强各承担25元。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治安不处罚的底线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非“没受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给公安两个出口:依法不予处罚,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本案属后者——马娟确有痛感、医院写“可能骨折”,但定性治安殴打要同时有“主观故意+客观作用力+因果对应”,监控没拍飞、鉴定机构退卷说致伤方式查不了,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只能落不予处罚。
张家港、烟台、荣成多地复议判例都是同样的逻辑:推胳膊、挡门、背包顶开,力度轻且无击打故意,不算殴打他人。伤者觉得“我疼了对方就有错”,是把民事损害推定错当成行政违法推定。
第二,14万亿美元能进门,靠的是行政诉讼50元门票,不是法院认它有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财产案件超2000万部分按0.5%累进,14万亿美元标的仅一审诉讼费就破5000亿人民币,民事立案预交直接劝退;但“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行政赔偿案件甚至免受理费。
林强拿“公安违法戴铐”挤进行政诉讼轨道,顺手挂个天价赔偿,成本就是25元。
但成本低不等于门槛低,国家赔偿法第2条把赔偿锁死在“行政行为违法”前提上,且只赔偿法定直接损失,精神抚慰金有上限、无倍数狂欢;公安不予处罚决定合法,赔偿请求从根上不成立。
魏桢培、林斐然两位律师点透的正是这层:诉权保障和赔偿成立是两件事,天价数字只证明“可以写”,不证明“能支持”。
第三,手铐争议单独看也站不住。
林强称“全程戴铐不给饭”,法院查实是调查期间因饮食就医争执、民警依规单手铐,非侮辱性全铐、非连续佩戴、未妨碍基本生理需求,对应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嫌疑人的约束条款。
把正常办案措施上升为“精神损害”,再乘个天文数字,是典型的诉讼表演。法院没按“滥诉罚款”处理,只驳回诉讼请求各收25元,已经留了面子。
辣椒说法:监控没拍到的撞击,鉴定机构不敢认的致伤方式,法院就不会替你补成殴打;行政官司50元一张票,但国家赔偿不是票价翻倍就按比例兑付。
违法归责这四个字,把14万亿和25元受理费装进同一个判决书里,前者当笑话翻篇,后者才是这套程序真实的定价。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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