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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经常拿欧美律师和国内律师对比:国外律师身份体面、社会影响力大,从政、当法官顺理成章;国内大部分律师就是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户,不少老百姓还戴着有色眼镜看律师。
先从古代历史说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律师,只有讼师,二者命运天差地别。春秋时期邓析算是最早的讼师,帮老百姓打官司、教人法律知识,最后却被杀了头 。唐宋以后,官府一直对讼师严加管控。宋代律法不承认讼师合法出庭的资格,他们不能光明正大站在公堂上辩护,只能在幕后出主意、写状纸。一旦教唆百姓挑起纠纷,就被扣上讼棍的帽子,官府可以直接处罚、流放。古代社会讲究“以和为贵”,官府追求息讼,老百姓也觉得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几千年下来,就形成一种固有印象:帮人打官司的人,不是什么体面行当。
反观英国、美国这条发展路径,完全不一样。十二世纪英国早期律师一开始也不算正式职业,但很快律师和法官打通晋升通道,优秀的出庭律师可以直接被任命为法官,形成律师‑法官共同体,法律圈子本身就是上层精英圈子。美国建国更是典型例子:《独立宣言》56位签署者当中25人是律师,制宪会议三分之二的代表拥有律师背景,很多开国大佬本身就是法律人。两百多年以来,美国一共有二十多位总统出身律师,大量国会议员、州长、法官都是从执业律师转岗而来,律师天然就是通往政坛的重要台阶,社会地位自然水涨船高。
再看近代。现代律师制度进入中国只有一百多年。民国初年开始尝试建立律师制度,1912年姚荣泽一案,司法总长伍廷芳坚持要给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这件事在当时引发巨大争论,很多实权人物还是习惯从重从快办案,并不认可律师辩护的价值,新旧观念激烈碰撞。新中国成立以后,旧的律师制度被废除,上世纪五十年代短暂试办过法律顾问处,后来律师行业一度停滞。直到1979年,国家才正式恢复律师制度,距今也就四十多年时间,行业历史非常短 。
早期律师的身份变化很能说明问题。八十年代初期,全部都是国资所,律师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有体制编制,归司法局管理。1988年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所在深圳诞生,从此大批律师脱离体制,变成社会法律服务人员,没有行政编制,身份转为市场化的独立从业者,不再属于公职队伍 。而欧美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双向流动是常态,优秀私人律师可以直接被遴选为法官;在我国,这条通道是分开的,法官、检察官从体制内渠道产生,律师想要转任法官门槛很高,两条职业赛道相对独立,很难形成西方那种法律精英圈层。
再讲现实层面的几个案例和现状。
第一,诉讼模式不一样。英美是对抗制法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律师在庭审当中话语权很大,盘问证人、主导证据;我国审判模式以法官为主导,法官把控庭审节奏、调查事实,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提出辩护、代理意见,最终裁决权掌握在法院手里。很多案子能不能翻盘,并不取决于律师法庭上的口才。时间久了,普通人就容易产生一个印象:律师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第二,市场生态。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全国几十万律师,城市里面一个普通离婚、民间借贷案件,多家律所都愿意接。为了抢案子,部分律师低价揽案、过度承诺,个别从业者存在不规范执业行为。时间长了,拉低了整个行业在老百姓心中的观感。很多人眼里律师就是做生意的,花钱买服务,缺少精英职业的光环。
第三,大众观念的惯性。直到现在,不少普通人遇到纠纷第一反应依然不是找律师。邻里矛盾优先找村委会、居委会、政府部门调解,大家习惯行政渠道解决问题,而不是走司法途径。只有矛盾彻底闹僵之后,才想起聘请律师。对比美国,老百姓买房子、开公司、签合同、离婚,第一件事先找律师把关,法律服务是日常生活的标配,两种消费习惯完全不同。
当然,也要客观地讲,近几年律师行业正在快速变化。越来越多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地方立法、办理法律援助大案,律师整体的社会地位一直在稳步提升。但是几千年文化传统、四十年行业发展史、司法体制的现实框架摆在那里,决定了中国律师的成长路径必然走自己的特色道路,很难复制欧美国家律师那种社会地位模式。
总之,历史底色、制度分工、大众习惯、市场生态,这四大因素叠加在一起,决定了中国律师和国外律师,注定是两条不一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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