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4日讯(记者 林坚)距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不足一月,监管向证券基金机构进一步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合作的实操规范。
记者多方了解到,监管向机构通报了规范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相关合作的要求。
本次监管通报以合规与安全为主线,细化风险分级评估、备案、报告、检查全链条要求,在维护渠道业务平稳运转的同时,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贯穿合作全流程,压实证券基金机构主体责任
随着互联网渠道成为证券、基金产品触达投资者的重要入口,第三方平台转接跳转模式广泛应用。本次监管要求的核心主旨很明确,旨在提升合规性、安全性。监管称,根据《营销管理办法》内容,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
这次监管提了哪些要求?财联社进行了一番梳理。
重点一:以严格审慎的基调开展评估合作
监管提到,证券基金机构应当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接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此外,评估结果应由公司相关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总经理等公司管理层签字确认。
如何理解这一安排?本次细化规则并非否定第三方转接渠道模式,而是“规范不是限制”,引导行业回归本源。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以继续发挥流量展示、用户引导的技术服务价值,但不能越位介入金融业务,厘清平台与持牌机构权责边界,本质上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交易链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交易链路稳定。
重点二:监管坚持风险导向,防范交易隐患
本次要求坚持风险导向。
监管要求,根据跳转后页面承载业务功能实行分类评估,对高风险合作的性质进行明确,也提到了一些细化标准,比如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且平台存续时间较短、缺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网络安全防护等级不足、近一年发生重大信息系统故障等任一情形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高风险转接合作,监管设置更高门槛。除常规评估流程外,证券基金机构还需要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外部专家参与评估,评估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属地证监局履行报告义务。
这样多重把关的设计,意在防范高风险平台带来交易故障、数据泄露、业务错配,最大限度降低投资者交易隐患。
重点三:采取备案制,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在事中管理层面监管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开展证券交易、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要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证监会完成备案。
证券基金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合作平台进行持续监督,一旦发现平台存在违规情形,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若整改不到位、风险无法化解,必须果断终止合作,切断风险传导路径,避免投资者持续暴露在风险环境之下。
监管检查闭环也同步明确。记者了解到,各证监局将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对于其他类合作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财联社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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