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快车道中央突然“躺”着一个大车轮胎,陕西延安的白先生避让不及,车辆径直碾轧过去,导致前保险杠、水箱、底盘、前大梁等多处受损。白先生说,他因担心夜间停车引发二次事故,驾车开到延安老家,次日才报警。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这一“稳妥”的选择,却让后续理赔陷入僵局——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因其未购买车损险拒绝理赔,而高速管理方的回应也尚不明朗。
“轮胎突然出现在快车道正中央,根本来不及反应”
白先生今年45岁,驾龄不短。8月31日晚9时许,他驾驶一辆五菱宏光私家车,从榆林南收费站驶入G6521榆蓝高速,向绥德、延安方向行驶。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当晚路面没有灯光,身边不时有大货车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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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9时1分21秒,车辆行驶至距绥德约32.5公里处一龙门架附近时,快车道正中央突然出现一个大车轮胎。“路面漆黑,龙门架上还有探照灯干扰我视线,我根本来不及反应。”白先生说,车辆径直从轮胎上碾轧过去,随后他听到车辆发出异响。
事故发生后,白先生打开双闪下车查看。“那会儿车流比较大,半挂车特别多。我看了看轮胎还正常,车还能开,就赶紧驶离了。”白先生回忆,他原本以为只是前后保险杠和侧面有些剐蹭,“想着自己修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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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服务区也没报警 次日被保险公司和交警“双拒”
白先生的行车路线显示,事故后他继续前行,途中曾进入服务区。据他自述,当时他再次查看车辆,以为仅前保险杠受损,“我车又不贵,保险杠破损不影响我开车,嫌麻烦就没报警”,可直到回到延安家中,他检查底盘才发现,油箱被碰出一个瘪痕,前杠、中网、水箱、大梁均受损严重。“这种程度的损伤,我就必须得报警了,我想着48小时内可以报警,就赶紧报了。”白先生说。然而,这一“补救”并未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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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方面,白先生表示自己只有交强险和三者险。“没有车损险,不给自己赔。”这意味着,车辆自身的损失无法通过自己的保险理赔。
交警方面的回应更让白先生感到困惑。他称,榆绥中队民警告知他,事故发生后未在现场报案,无法受理。
交警:通常来说事故3天内均可报警受理,但此案特殊
记者随后联系到榆绥中队了解情况。一位民警解释,事后报警是有条件的——“你有报警条件的情况下报警,不是说你直接走到目的地了,发现车受损了,再给我报警,这个我们是受理不了的。”
该民警说,白先生当天发生事故后,往前走了没多远就有服务区。“他进了服务区,看到他车受损了,他都没有报警。”第二天报警后,民警要求他携带行车记录仪、驾驶证、行驶证到队里配合排查酒醉驾,但白先生没有前往。“这个必须要排查。你事后报警,第二天过来,我也要排查酒醉驾,他第二天也不过来,所以这就出不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事后报警的时限,该民警表示:“正常是3天,3天内报警都可以受理。”但前提是——在有报警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警。“行车记录仪只能证明他在这条路上发生过交通事故,但看不到驾驶员是谁,看不到他有没有饮酒。”该民警表示,“他明知车辆受损了,在辖区内有完全报警条件的情况下都没有报警,确实有理由怀疑当时开车有问题。”
对于交警的说法,白先生承认当晚确实进了服务区,但他坚持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出于安全考虑。“我当时没报警的主要原因,就是车就是个代步工具,没多少钱。起初观察了一下,以为就是前保险杠撞了一下,嫌麻烦就没报警。回家后发现底盘多处受损,才报的警。”
至于第二天未配合交警到队排查酒驾,白先生也有自己的想法:“我又不喝酒,而且这就是个单方事故,为啥要多此一举?”
高速管理方:将安排路政联系,期间多次询问交警判责情况
既然事故责任认定书出不了,自己的保险也赔不了,那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9月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涉事高速榆吴段管理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情况上报,将安排路政人员与白先生联系。
沟通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多次询问:“交警有没有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高速管理方是否应当对路面遗撒物导致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方未作明确表态。
律师说法:交警处理具有合理性,车主可向高速公路管理方主张赔偿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称,从行政处理程序看,交警以无法排除酒驾嫌疑为由、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实体上具有合理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白先生报警后未按要求前往交警部门配合酒驾检测,导致交警客观上无法完成对驾驶人状态的调查,交警口头告知无法受理而未出具书面文书,虽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白先生未配合到案,该瑕疵尚不构成对白先生实体权利的实质侵害。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白先生持有清晰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足以证明其在高速公路上碰撞路面遗撒轮胎的基本事实。交警虽无法对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作出判定,因而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完全具备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条件。这份证明虽不能替代事故认定书用于保险理赔,但足以作为白先生向高速公路管理方主张赔偿的关键证据。
在民事赔偿层面,祝入壁表示,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基础是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及时巡查、清除路面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独立于交警对驾驶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不以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白先生可凭行车记录仪视频、ETC通行记录、车辆维修清单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直接向高速公路管理方提出索赔。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祝入壁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类似情况,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如夜间车流量大、现场停车危险,也应驶入就近服务区或收费站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按要求配合交警完成酒驾等排查程序。否则,事后报警可能面临无法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的风险,给后续理赔和维权增加不必要的障碍。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编辑丨陈香云 通讯员 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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