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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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受胁迫签署的文件无效。实务中,债务纠纷的债权人有时会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刑事控告作为施压手段,促使债务人签下还款承诺书。
那么,以刑事控告相威胁签署的《还款承诺》哪种情形下有效?
最高院在《东莞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明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债权人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若其具有正当利益且手段与目的未失衡的,还款承诺有效
最高院认为,
张某明另主张《还款承诺书》系受胁迫书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即便如其所述某2公司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其签署《承诺还款书》,因张某明伪造某1公司明细单的行为与某2公司遭受损失的结果直接相关,某2公司对张某明出具《承诺还款书》具有正当利益,且不存在手段与目的失衡之情形,张某明有关其受胁迫签署《还款承诺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债务人的再审申请。法院作出关键认定:即便签署还款承诺书时,债权人确有提出将要进行刑事控告的意思表示,也并不必然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胁迫。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胁迫行为,核心审查两项标准:债权人是否具备正当的维权利益;维权手段和所要达成的还款目的之间是否明显失衡。
本案当中债务人伪造流水的不当行为,和债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债权人本身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其准备报案属于行使自身合法的救济权利。以控告为协商筹码,目的仅在于追回自身损失,不存在手段与目的严重失衡,因此不构成胁迫,《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两种情形对比:有效VS可撤销(无效)
1、属于有效还款承诺的情形:债权人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本身确实存在涉嫌刑事违法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如不还款将依法报案追究责任,以此协商签订还款承诺。此时报案属于正当维权途径,手段目的匹配,承诺书有效,债务人不能事后以受胁迫为由反悔撤销。
2、构成胁迫、可以请求撤销还款承诺的情形:债权人并无真实债权基础,或者故意虚构、夸大刑事犯罪事实,以捏造的罪名进行要挟;或者逼迫债务人承担远远超出实际欠款的高额债务,以报案为筹码获取明显不当的利益。此时维权目的和施压手段严重失衡,违背债务人真实意愿,构成法律上的胁迫,债务人有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份还款承诺书。
民法典“胁迫”的认定底层逻辑
法律意义上的胁迫,要求行为人的施压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违法犯罪,属于每一位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使正当权利本身,不能直接被定性为不法胁迫。只有假借报案之名,实现非法、超额利益,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胁迫行为。
周军律师提醒,以刑事控告作为沟通协商选项,不等于可以逼迫对方签署远超实际欠款的还款文件,否则承诺书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债务人如果签字时确实遭遇虚构犯罪、暴力要挟等不法胁迫,务必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及时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承诺书。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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