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想要胜诉,靠的是合法事实、真实证据,而非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现实中,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赢得诉讼,心存侥幸变造公文、伪造印章,试图蒙混过关。殊不知,这般操作不仅赢不了官司,还会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因恶意伪造证据、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最终自食恶果。
好友反目,借款纠纷闹上法庭
2010年,张某与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张某借款50万元。碍于朋友情面,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
后续李某陆续偿还部分款项,但二人对剩余欠款金额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李某认为本金已全部还清,甚至多付利息;张某则坚持尚有十余万元本金未结清。昔日挚友因债务纠纷彻底反目,矛盾持续激化。
后续双方因催款事宜发生激烈冲突并报警,因该案属于民事借贷纠纷,派出所依法告知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2026年5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时效临近,当事人动起“歪心思”
案件开庭审理后,李某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主张,张某最晚在2022年3月就已向自己主张债权,截至2026年起诉时,早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若诉讼时效届满,且无合法中断、中止事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将无法得到法院强制保护。
为规避诉讼时效规定,张某向派出所申请出具出警证明,试图以此佐证自己持续主张债权。但派出所查询后据实出具证明,其真实报警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依旧无法中断诉讼时效。
在修改证明时间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后,张某仍不死心,铤而走险:私自涂改证明上的出警日期,伪造派出所公章,炮制出一份虚假证明材料,妄图凭借假证据赢得官司。
假证据当庭败露,违法行为终被追责
二次庭审中,张某手持变造、伪造的证明材料提交法庭,并谎称文件为派出所出具的原件。
经法庭严格核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庭核实,明确该份证明的时间信息、印章均系伪造,并非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正式文书,张某的谎言被当场戳穿。
法院随即依法将张某伪造公文、印章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经查实,张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得不偿失!多重法律后果接踵而至
一纸假证明,换来多重严厉后果,张某可谓得不偿失:
行政处罚落地: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证据彻底作废:虚假证明因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面临败诉风险:张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诉求,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概率败诉;
可被民事追责:其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正常审理的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诉讼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信诉讼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
严守诉讼时效,留存合规证据。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妥善留存催收记录、沟通凭证、还款单据等证据,切勿时效届满后,妄图通过伪造证据补救。
敬畏公文效力,坚守法律底线。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明、印章承载着公共信用与司法秩序,私自涂改、变造、伪造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杜绝虚假诉讼,诚信参与维权。打官司靠证据、靠事实,不靠投机取巧。伪造、毁灭证据妨碍司法审理,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还会扰乱诉讼秩序,最终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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