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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开庭的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引来舆论热议。当事人堵女士与开发商存在两千余万房产佣金纠纷,一审全盘败诉,维权几乎走到绝境。她与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胜诉回款8%计收律师费,若败诉则无需支付该部分提成费用。
经过律师重新梳理证据、调整诉讼策略,案件发回重审实现反转,堵女士最终拿到2600万元赔偿。按照合同,风险代理费合计208万元。但她仅支付30万元之后便失联,拒绝结清剩余款项。律所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追讨费用。
庭审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方认为8%的收费比例过高,主张参考已经废止的旧政府指导价,应当调低律师费;
律所则提出,如今律师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风险代理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这份合同本身就是风险共担:案子打输,律所拿不到高额提成;如今死案翻盘,委托人拿到真金白银,理应恪守约定付费。
风险代理的内核,是一份双向博弈的契约。对当事人而言,在一审败诉、前途未卜的困境下,可以少付前期成本,把结果风险转移给律师;对律所来说,要投入大量时间人力,要承担全盘失利、颗粒无收的后果。法律也明确,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标的额30%,本案8%的比例,处在法定上限之内。
舆论撕裂也由此产生:一部分人觉得200多万律师费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想象;另一部分人认为,当初走投无路才选择风险代理,拿到赔款之后反悔失联,是典型的过河拆桥。
数额高不等于收费违法。天价是相对于普通人收入,而收费是否合理,要看签约时的处境、双方自愿约定,以及案件的难度。一审已经败诉,想要推翻原有判决,重审翻盘的难度极高,这份报酬,对应的是极高的诉讼风险。
但这个案件也给所有人抛出现实思考题。
第一,风险代理不是“打赢再讨价还价”。合同白纸黑字,不能处境艰难时欣然接受,拿到收益之后,就以“收费太高”撕毁约定。契约精神,不能只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讲。
第二,市场调节价不等于漫天要价。当事人签约前,应当充分读懂条款,预判后续成本;律师也应当充分告知收费标准、风险与后果,保障委托人知情权,避免后续产生巨大心理落差。旧的政府指导价虽已废止,但也可以成为当事人衡量收费是否显著失衡的参考,法院也有权结合案情,综合判断约定是否公平合理。
案子还没有宣判,最终结果有待司法给出答案。但这件事的警示超越案件本身:风险代理是困境之下的维权工具,却不该变成“赢了就认,输了就认,赢了嫌贵就不认”的投机。契约的价值,就在于无论结局好坏,都应当尊重当初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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