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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兆端 北京市房山区督学。北京市房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学生发展评价处主任。
2026年8月7日,北京市教委官网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这是北京首个专门针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地方性文件。消息一出,教育圈内外的关注迅速汇聚——从教育部2020年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到北京出台地方细则,五年时间不算短,但“戒尺”如何精准落下,始终是悬挂在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心头的问题。
这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教育惩戒在首都层面第一次有了系统性的制度回应。细则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细化不同学段、不同行为的分级分类惩戒标准,差异化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惩戒措施,明确各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对应惩戒层级。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带离课堂”“物品检查”等具体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完善了重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协作机制。从“可以惩戒”到“如何惩戒”,再到“惩戒到什么程度”,这份文件试图给出越来越清晰的回答。
然而,细则的出台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细则第五条明确要求,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型、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到北京市的地方细则,再到每一所学校的校规校纪,教育惩戒的规范体系正在经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原则到操作的“三级细化”过程。而在这个链条的最末端——校规校纪的制定——恰恰是最考验教育智慧的一环。校规校纪究竟该细到什么程度?这便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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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的“颗粒度”:一次值得关注的制度示范
在讨论校规校纪的细化之前,有必要先看看北京市这份细则本身提供了怎样的示范。
首先,细则构建了一个清晰的三级惩戒体系。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限制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等措施。小学5至6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三级惩戒层层递进,从教师当场处置到学校层面决策,从轻微到严重,每一级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措施类型。
其次,细则对不同学段作出了差异化规定。针对小学1至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针对小学5至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惩戒措施。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同一个行为,在不同学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因人而异”的精细化设计,正是细则最值得称道之处。
再次,细则划定了清晰的“负面清单”。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实施体罚;超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适动作、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辱骂、歧视、侮辱,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基于个人情感倾向无依据惩戒或明显不公对待学生;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这八条红线,既是对教师的约束,也是对教师的保护——有了明确的“不可为”,才能更加放心地“可为”。
从惩戒的分级分类,到学段的差异化对待,再到禁止行为的明确列举,北京市细则的“颗粒度”不可谓不细。但即便如此,细则仍然只是“市级规范”,距离教师每日面对的具体课堂情境,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份距离,恰恰需要由学校的校规校纪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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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规校纪的“细度”难题:太粗则虚,太细则僵
细则第五条将制定校规校纪的责任赋予了学校。这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也是一道并不容易解答的考题。校规校纪要“细”,但细到什么程度才算好?太粗,则形同虚设,教师面对具体情境仍然无所适从;太细,则可能失去教育的灵活性,变成一部冷冰冰的罚则汇编,甚至可能因为过于琐碎而削弱惩戒的教育性。
不妨先看“太粗”的问题。当前部分学校的校规校纪仍存在违背教育客观规律、损害学生尊严、没有相关依据的条款,或出现惩戒失当、忽视个体差异等问题。有的学校在校规中设置了“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这样的兜底条款,却未对“其他”作出任何具体说明。当教师面对一个细则和校规都没有明确列出的违纪行为时,究竟是管还是不管?管,依据何在?不管,教育者的职责何在?这种模糊地带,恰恰是家校纠纷和师生冲突的高发区。
再看“太细”的风险。近年来,一些学校在制定惩戒规则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有学校规定“扣分满10分即停宿21天”,将轻微违规与停宿这一严厉处罚挂钩,被指为典型的“小错重罚”。有学校因学生在体育课上使用手机,便给出“理想信念缺失”的处分定性。有学校将“学生和家长签字同意”作为鞭罚和罚站思过的合法性依据。这些案例表明,当校规校纪的细化缺乏教育理性的约束时,细化本身就可能成为惩戒失当的帮凶。
“太粗”让教师不敢管、不愿管;“太细”让惩戒失去温度、失去弹性。校规校纪的“颗粒度”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如何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在确定性与教育性之间取得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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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细化的“坐标系”:三个维度的校准
校规校纪的细化不是一道简单的填空题,而是一项需要在多个维度上不断校准的制度设计工作。至少有三个维度值得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认真考量。
第一个维度:行为描述的精确度。细则第九条列举了七类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其中第七类是“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这个“其他”就是学校必须填写的空白。一所城市小学的“其他”和一所农村中学的“其他”显然不同;一所寄宿制学校的“其他”和一所走读制学校的“其他”也不会相同。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的年龄特点、生活环境、行为习惯,将“其他”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清单。但这种转化不是越细越好——把“课堂上交头接耳”细化为“上课时转头与同学说话一次扣1分”,就可能走向机械化。精确度应当服务于可操作性,而非服务于量化管理本身。
第二个维度:惩戒措施的适配度。细则建立了三级惩戒体系,但同一级惩戒措施内部也有轻重之别——“点名批评”与“课后教导”的强度显然不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与“暂停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的严厉程度也有差异。学校在校规中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对应什么层级的惩戒措施。这种对应关系既要考虑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也要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一贯表现和悔过态度。细则第四条提出的原则——“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是校规细化中最核心的标尺。
第三个维度:程序设计的周延度。细则对不同程度的教育惩戒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要求。轻微惩戒由教师当场实施,实施后可根据情况告知家长。较重惩戒需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德育工作负责人审核、形成记录。严重惩戒则需要成立调查组、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拟作出的决定及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学校在校规中需要将这些程序要求进一步具体化——谁来调查?谁来审核?记录保存多久?听证如何组织?程序的细化不仅是为了规范,更是为了保障——让每一个惩戒决定都经得起仔细的观察和监督,让教师有据可依、让学生有路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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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细化的“边界”:教育性不可让渡
在讨论校规校纪的细化时,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回避:教育惩戒首先是“教育”,然后才是“惩戒”。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戒为辅,积极运用沟通、协商、修复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承担责任、修复关系,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这一原则应当贯穿校规校纪细化的全过程。
这意味着,校规校纪的细化不能只看“罚”的精确,还要看“教”的空间。一个过于精细的罚则体系,可能挤压了教师因材施教的空间,也可能剥夺了学生自我纠正的机会。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关爱、帮扶与关系修复,及时与学生谈话沟通,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细则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这些条款提醒我们:校规校纪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学生,而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此外,校规校纪的细化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正义。细则第五条规定了校规校纪的制定程序: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驻校社工及其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讨论通过后施行;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这一套程序的设计,本质上是为了让校规校纪不仅是“学校的规则”,更是“大家认同的规则”。当学生和家长参与了规则的制定,规则的教育效力也会随之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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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细化的“度”在哪里
回到开篇的问题:校规校纪究竟该细到什么程度?
答案或许不在“多细”而在“多准”。校规校纪的细化不是为了穷尽一切可能,而是为了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找到一个恰如其分的平衡点。它既要有足够的行为指引,让教师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也要有足够的弹性空间,让教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境作出专业判断。它既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教师的正当履职。它既要体现规则的刚性,也要保留教育的温度。
细则的出台,为校规校纪的细化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和明确的方向。但最终的“细度”,需要每一所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去探索、去实践、去校准。北京市教委在细则中要求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参照此原则对不同学段的学生行为规范与教育惩戒措施进行细化”——这个“参照”二字,本身就包含着对学校自主性和专业性的尊重。
校规校纪的“颗粒度”,既不能粗到让人无所适从,也不能细到让人窒息。它应当像一把好尺——刻度清晰,却又不妨碍测量者的判断;标准明确,却又不替代教育者的智慧。这或许就是“细”的理想境界。
作者简介
李兆端
北京市房山区督学。北京市房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学生发展评价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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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李兆端
编辑丨智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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