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 对损害耕地等行为, 村民委员会有权制止、应该报告。
从法律层面明确: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国有农场,有权制止、应当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发现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
损害耕地,主要是指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以及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除“非农化”问题,也包括“非粮化”问题。对村委会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依据此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主要是巡查、制止、报告。
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是,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转自自然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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