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的谭某,在地下车库准备驾车外出时,被同小区居民陈某家饲养的、没有牵引绳的犬只咬伤左小腿。事发后,谭某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800余元。然而,庭审中,陈某的妻子提出“临时牵狗的是未成年孩子”“自家犬只温顺不伤人”“伤者自行就医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宠物犬未拴绳咬伤他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陈某一次性赔偿谭某各项损失共计5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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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据雁峰区人民法院消息,谭某与陈某均系衡阳市雁峰区某小区业主。事发当日下午,谭某在小区地下车库正常通行、准备驾车外出时,遭陈某家中饲养的、没有牵引绳的犬只咬伤左小腿。事发后,小区物业第一时间协助核实情况,确认伤人犬只为陈某饲养。谭某当即联系陈某协商赔偿事宜,陈某初期明确同意承担医疗费用。但后续却以医疗费金额过高为由反悔,拒绝履行赔偿承诺。
谭某为妥善处置伤口,先后前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衡阳市中心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确诊伤情属于狂犬病三级暴露,并完成伤口清创、狂犬疫苗全程接种、消炎复查等一系列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4329.77元。
后续经派出所多次调解,陈某始终拒绝赔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某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62.77元。
庭审中,陈某妻子以旁听人员身份到场,并代为提出三项抗辩理由:一是事发时牵狗人为夫妻二人的未成年女儿,应由其女儿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伤人犬只为中华田园犬,并非原告所说的金毛,且犬只性情温顺,不会主动伤人,怀疑谭某的伤情系被其他犬只咬伤所致;三是谭某未第一时间等候其到场查验伤口,擅自就医、扩大了医疗开支。
针对上述抗辩意见,谭某当庭逐一辩驳,并提交了完整、详实的证据链,包括医院医疗病历、伤情现场照片、医疗费正规发票、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充分佐证自身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伤人犬只实际饲养人为被告陈某,该犬未依法办理正规养犬登记手续。事发时在小区公共地下车库脱离牵引管控,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原告谭某正常通行,对本次咬伤事故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犬只实际饲养人,不能以牵狗人为未成年子女为由免除自身侵权赔偿责任,其提出的免责抗辩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谭某各项损失共计5409.77元。
法官说法
宠物饲养人是动物安全第一责任人,饲养犬只需严格遵守地方养犬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外出全程佩戴牵引绳,烈性犬还需依规佩戴嘴套。犬只饲养人、实际管理人是伤人事故的首要责任主体,不得以他人临时牵管犬只为由推诿赔偿;无法证实伤者存在挑逗、激怒犬只等过错的,饲养人需全额担责。同时提醒大家,被咬伤后要妥善留存各类证据维权,涉诉后切勿拒不出庭,否则会丧失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许媛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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