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今日双桥)
双桥区各公司股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存量公司需依法对认缴注册资本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调整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最长认缴出资期限为2032年6月30日,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减资情形:股东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缴出资金额过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资到位的,可以通过减资变更登记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经营业务最低限额规定。
三、提交材料
调整类型及对应办理材料。仅调整出资期限: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股东会/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调整注册资本数额(增资/减资):除上述基础材料外,增资需提供增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减资需提供减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减资公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及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
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或“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信息变更”或“调整出资期限”模块,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进行线上申报。电子签名: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电子签名(需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等完成)。
五、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双桥区西大街下营房轻小型修理厂对面双桥区数政局
咨询电话:2566268、2561073
六、未按期调整法律后果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特别标注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二)影响办理变更及备案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在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时,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请相关企业及时办理注册资本调整业务。
承德市双桥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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