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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老人进店休息离世,店家帮扶反遭索赔10万元”的消息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一位老人进入街边店铺休息,期间突发疾病倒地。店主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拨打120并协助送医,老人最终经抢救无效离世。事后,家属以“店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店主提出10万元赔偿要求。店主感到委屈:出于善意容留老人休息,事发后又尽力施救,为何反被索赔?目前,该纠纷仍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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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这起事件,第一反应是援引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案中,因为老人的死亡是自身突发疾病所致,并非店主的救助行为造成了损害。家属索赔的请求权基础,更可能指向侵权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要求人道主义补偿。这两条路,法律上都不好走通。
▌先说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未尽到义务”,二是“造成损害”。店铺对进入其场所的人,无论是否消费,确实负有一定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比如地面防滑、设施安全、必要的提示警示等。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责任,更不能把顾客自身疾病风险转嫁给经营者。
老人进店休息,店主未驱赶,属于善意容留,本身无过错;老人突发疾病后,店主及时查看、拨打电话、协助送医,已经尽到一个普通经营者能尽的合理救助义务。法律不能要求店主具备专业急救能力,也不能要求店主预判顾客突发疾病的风险。家属如果不能证明店内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店主有拖延、拒绝救助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形,索赔就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
▌再谈“人道主义补偿”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侵权赔偿的前提是行为有过错、有因果关系;而人道主义补偿,是法律在特殊情形下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方的适当帮助,不是对过错的惩罚。民法典第1186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这几个字是修法后的重要限制,意味着不能笼统地以“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就让无过错方掏钱。
本案中,店主不是受益人,也没有任何法定补偿义务。家属以“人道”为由索要10万元,实质上是把补偿异化成了赔偿。如果调解中让店主“表示一下”以息事宁人,看似化解了个案,却可能开一个坏头:今后谁还敢让老人进店休息?谁还敢主动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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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条款”保护的是救助行为本身,而不是替所有无过错方抵挡一切索赔。法律要做的,是在个案中把过错、因果、责任边界画清楚。好心店主可以自愿给予一定慰问金,这是情分;但家属若把情分当本分,把“人道”当筹码,法律不应支持。否则,好心施救者被迫“花钱买平安”,伤害的不只是一个店主,而是整个社会的行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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