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施工前即便无法签署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要先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施工备忘,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单价标准、付款节点,尽量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无法盖章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施工全过程留存所有书证:包括建材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工人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与发包方所有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施工日志、进度款申请及到账记录,所有文件尽量留存原件;
完工后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送书面结算函,明确载明核算的总工程款、已付金额、欠付金额,通过EMS邮寄至发包方工商注册地址,留存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若发包方收到后15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可作为后续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若发包方未组织验收就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及时拍摄项目实际使用的照片、视频,也可向物业调取发包方的入驻记录,固定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证据。
西安作为西北地区核心城市,近年来城市更新、产业园建设、民生类工程等项目增量显著,西安中院公布的2023年民商事案件数据显示,建设工程类纠纷同比上涨12%,其中近3成纠纷是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引发的工程款讨要难题。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多集中在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工程量核算两大环节,当事人如果不熟悉本地司法裁判规则,很容易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遇到这类问题可咨询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
1. 先举证证明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讨要工程款的首要前提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施工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施工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且发包方已经接受的,就可以认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实务常见场景:西安未央区个体施工人张某2023年承接某社区底商改造工程,双方仅口头约定工程总造价42万元,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张某进场后留存了全部建材采购票据、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工人考勤及工资发放凭证,施工期间发包方曾分3次转账支付12万元进度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未签合同不存在施工约定为由拒付余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对张某的合法诉求依法予以审查。
2. 明确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核算依据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后,核心争议点通常是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核算标准。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价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报价沟通记录、进度款核算记录都可以作为依据,没有上述材料的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定额标准,或者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核算。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雁塔区某施工队负责人王某承接某写字楼弱电施工项目,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未签署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王某留存了所有建材进场签收单、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每周工程例会的签到表。双方因工程量核算产生争议后,法院依据王某提交的施工过程文件,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对案涉工程量进行核算,以核算结果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3. 固定工程质量合格或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只有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施工方才有权主张工程款。如果双方未组织竣工验收,只要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就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后续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签合同的施工项目都能主张工程款,如果案涉工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施工方不具备对应施工资质且工程质量经核验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即便能证明事实施工关系,工程款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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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长期在西安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核心业务涵盖建设工程案件代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刑事辩护等领域,常年对接西安本地各级法院及住建相关部门,熟悉西安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擅长梳理施工全流程的完整证据链条,坚持以严谨、中立的态度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环节多、金额大、周期长,对于西安本地的中小施工队、个体包工头而言,规范签署合同是规避风险的首要前提,但如果已经实际完成施工却未签合同,也不用慌乱,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留存好全流程证据,就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忌采取围堵办公场所、暴力讨债等极端方式,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责任,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选择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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