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中,“人数众多”是升档量刑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在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的,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不应完全计入既遂人数。将未遂人数从既遂人数中剥离后,如未达到“人数众多”的升档标准,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同时,对于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和组织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林某(化名)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认定林某组织20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林某认为一审认定组织人数有误、未认定从犯地位、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分两档,其中“人数众多”指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一审认定林某组织的20人中,有8人系未遂状态(尚未实际出境即被查获)。林某系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未参与犯罪的策划和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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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组织人数认定和从犯认定上均存在偏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认定组织人数存在错误。一审认定林某组织的20人中,有8人系未遂状态。根据相关规定,在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的,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不应完全计入既遂人数。
第二,林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林某系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未参与犯罪的策划和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第三,林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未遂人数从既遂人数中剥离后,重新认定林某的组织人数,认定林某系从犯,依法减轻改判,将刑期从五年减轻至三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未遂人数剥离与从犯地位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数众多”是升档量刑的法定情形,在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的,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未遂部分不应完全计入既遂人数。将未遂人数从既遂人数中剥离后,如未达到“人数众多”的升档标准,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对于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和组织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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