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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医保回流药案,“收药时上游已骗保既遂+明知骗保+收购销售满5万”=掩隐罪;有共谋教唆超量开药=诈骗;仅无证卖真药但不明知骗保、未达市场扰乱=不当然构罪。信某某案把“发小卡片—低价比收—17万销售”全链条钉死在刑法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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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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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信某某在某村、某小区等地,从医保人员手中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后倒卖牟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万余元。2020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人信某某驾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各类药品70多种、500多盒。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6983元。被告人信某某于20 20年8月10日20时被查获归案。涉案药品和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暂存。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信某某主观上认识到本市老年医保人员买药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继而有针对性地前往老年人居住较多的小区散发收药小卡片,从老年医保人员手中收购药品进而加价出售。客观上,从被告人信某某手机中梳理出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卖药的老年医保人员与信某某之间存在联系,医保局调取的医保明细能够证实涉案老年医保人员开药记录存在异常,部分老年医保人员的证言能够证实骗取医保药的行为模式:根据现行的医保政策,只有存在具体病症(有就医记录、检查报告等)的病人,才能从医院开出对应药品。老年医保人员本人因确实患病,故在开药时让医生按照最大用药量开出医保药品,或针对同一病症一次开出多种医保药品,但自己只按照较小的药量服用,或者只服用其中一、两种医保药品,剩余医保药品出售给被告人信某某,即被告人信某某从老年医保人员手中收购的药品应认定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数额方面,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获药品、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信某某在三年间累计售出的药品金额达17万余元,且在案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从事销售医保骗保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信某某的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掩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判决:
一 、被告人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 、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均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医保“回流药”收售行为在掩隐罪、诈骗共犯、非法经营罪之间界分的标杆判例,对药贩子刑事风险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核心裁判规则: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明确此规则;主观“明知”应结合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
二、为何定掩隐罪而非其他两罪?
- 不定诈骗罪共犯:信某某仅单方明知老人“多开少服”骗保,与上游无共谋、不了解具体开药欺骗方式,上游骗保在其低价收药时已然既遂;后续收药属既遂后销赃。仅“单方明知”不成立诈骗帮助犯,除非有指使、教唆、授意骗保才转诈骗。
- 不定非法经营罪:其无药品经营许可虽形式上符合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物品,但交易对象零散、面向老年医保人、单次规模小,药品为真实药,未危害服药安全,未达“扰乱市场秩序”实质要件,不按非法经营评价。
- 定掩隐罪:上游骗保药品属犯罪所得,收药、加价销售属于收购、代为销售、掩饰资金流向;本案微信/通话记录、医保异常开药明细、老人证言、转账与查获药价认定形成闭环,售出17万余元远超5万入罪线。
三、律师实务提示:
- 对药贩/药店/临期品回收者:收药前查处方、医保结算单、追溯码、供应商资质;向老年人散卡片、按明显低于市场价收“医保药”即踩红线,5万即刑。
- 对医保机构与老人:超量开药、只服部分转卖均涉骗保;出借医保卡、倒药可行政暂停结算,金额大者按诈骗追究。
一句话警示:老年小区小卡片、后备厢五百盒、十七万销售额——收的是药,走的是掩隐罪;医保“多开少服”的漏洞,最终由药贩和骗保人一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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