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蒋超良原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近30年受贿7.4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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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期间,蒋超良利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吉林省、湖北省政府等多个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任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其受贿行为涉及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和职务晋升等多个领域。
法院认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这一金额也使其成为近年来受贿金额最高的落马高官之一。
从宽情节为何仍判死缓
尽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量刑时仍考虑了多项从宽因素。蒋超良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主动交代罪行,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综合这些情节,法院最终决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在缓期期满后转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一判决意味着,蒋超良虽未被立即执行死刑,但其人身自由将被终身剥夺。死缓判决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组合,在近年高官受贿案中属于最严厉的量刑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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