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这些年,碰过太多家属一接消息就慌了神:警察说他是组长,手下管着七八个人,那肯定是主犯吧?心里先凉了半截。但实际上,组长、主管这些职场头衔,在刑法上根本和主犯划不上等号。职位高半级,可能只是分工不同;真正决定主从犯的,永远是这个人在整个犯罪里到底起了多大作用。
一、头衔是管理的标签,不是犯罪的标签
一个团队总得有人排班、统计业绩、传达任务,这些人可能叫组长、主管、经理,但这份日常管理工作,和刑法意义上的 “组织、领导犯罪活动”,完全不是一回事。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分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关键词从来不是 “职务”,而是 “组织、领导” 和 “主要作用”。很多人以为主犯就只有老板、股东,其实如果案子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那些长期稳定掌管核心业务板块的中层骨干,也可能被认定为集团的其他主犯,不是只有顶层拍板的人才算。
反过来,《刑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主从犯的区分,核心永远是作用大小,不是职位高低。
实务里大量的基层主管,说白了就是个“上传下达” 的传声筒:上面定好诈骗方案,他负责拆成日任务派下去;上面给好话术,他盯着员工背熟打卡。既不参与模式设计,也碰不到资金流向,连提成比例都是上面定好的。这种角色,要是和老板、核心策划者一样按主犯算,显然站不住脚。
![]()
二、普通管理和犯罪组织行为,到底差在哪
区分这两者,关键从来不是管了几个人,而是管的是什么、有没有话语权、从中拿了多少。
首先看管理的内容。 如果只管考勤排班、日常纪律、统计业绩表格,这些都是普通的行政管理。哪怕天天盯着员工打够多少通电话、有没有迟到早退,也不等于就是在组织诈骗。但如果管的是设计诈骗话术、定筛选被害人的标准、指挥具体的诈骗步骤,那已经扎进犯罪核心环节了。
其次看有没有决策权。 普通主管基本都是执行者,上面说怎么干就怎么干,连话术内容的修改权限都不具备。而真正的犯罪组织者,对模式怎么设计、钱怎么分、人怎么招、风险怎么躲,要么能拍板,要么有很重的话语权。一个没决策权的人,哪怕名片印着 “总监”,也谈不上起主要作用。
再次看获利方式。 如果拿的是固定工资,提成比例和普通员工没差多少,说明他和犯罪收益的绑定程度不深。但这里也要说清楚:不能只看比例,还要看实际拿了多少钱。哪怕提成比例一样,但管的团队大、总业绩高,个人获利总额远超普通员工一大截的,也会成为司法机关判断作用大小的重要依据。要是收入直接和整个团队的诈骗总额挂钩,还能拿高额分成,那被认定主犯的概率就会大很多。
最后看实际参与程度。 有的人挂着主管的名,基本不管事,十天半个月不露面;有的人没主管头衔,却是整个诈骗模式的实际推动者。法律看的永远是实质,不是名片上的名头。
说到这张智勇律师也得补一句公道话:不是所有基层主管都当然是从犯。如果明知道公司在搞诈骗,还直接管理着打电话、诱导转账的实行团队,天天盯着话术培训、催着员工业绩,对整个团队的诈骗结果负直接管理责任,就算参与不了顶层决策,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认定他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起主要作用。
但相较于全案组织者、策划者,其作用范围和权重仍有明显区别,量刑时仍应与顶层主犯有所区分。要是案件被定性为犯罪集团,这类人还可能被认定为集团骨干,按主犯处理。边界从来不是绝对的,得看具体干了什么。
三、为什么办案机关容易把主管当成主犯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要看实质,为什么很多案子里主管一上来就被按主犯算?
这其实是个很现实的问题。诈骗案件动辄几十上百人,证据庞杂,办案初期需要快速给人员分层定性。这时候,职务头衔就成了最省事的标签:你是组长,那你就是小组负责人;你管着几个人,这几个人的业绩自然要算到你头上。
这种简化处理在简单团伙案子里可能偏差不大,但放到分工细密的公司化诈骗里,就很容易出问题。现在的诈骗团伙都学着正规公司做架构,层级多、分工碎,很多中层就是个执行岗,跟核心决策完全不沾边。要是只看头衔定主从,很容易打击过宽,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倒不是说办案机关有意针对谁,更多是初期审查没那么精细,角色划分偏粗。而这恰恰是辩护最该发力的地方 —— 把当事人的实际作用掰碎了讲清楚,把头衔和实质剥离开。
四、家属怎么初步判断他的实际角色
如果家人刚好碰到这种事,先别被 “主管”“组长” 的名头吓住,也别急着默认 “他是领导所以罪重”。可以先从几个方面捋个大概:
第一,看他平时到底干什么活。是天天排班做表、抓考勤,还是参与定方案、选客户、分赃款?越偏向前者,主犯的可能性就越低。
第二,看他有没有说话的分量。项目怎么做、话术怎么改、钱怎么分,他能说了算吗?如果全是听上面安排,自己连一点决策权都没有,甚至自己都被蒙在鼓里,主犯的认定就站不住脚。
第三,看他的收入是怎么来的。是死工资加普通绩效,还是收入直接跟团队诈骗总额深度绑定?收入结构越接近普通员工,主犯的支撑就越弱。
第四,看他入职多久、知道多少内情。刚入职俩月就被赶鸭子上架当了个小主管,和从公司成立就跟着搭班子、全程参与模式搭建的人,主观恶性和客观作用天差地别。
![]()
五、辩护可以从哪些角度切入
如果当事人确实只是普通执行层面的主管,没碰过犯罪核心环节,辩护一般会从这几个方向切入:
一是作用地位的辩护
重点论证当事人没有组织、领导行为,没有核心决策权,只是执行上级指令,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是主观故意的辩护
如果当事人对公司的真实诈骗模式认知有限,只是按岗位职责完成日常事务,尤其是提拔时间短、只负责边缘事务的,可以论证其主观上缺乏明确的诈骗共同故意。
三是证据层面的辩护
主犯认定必须靠证据说话,不能只凭职务头衔、管了几个人就下结论。如果控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了核心诈骗活动、起到了主要作用,就不能径直认定为主犯。
四是量刑轻重的辩护
哪怕最终认定构成犯罪,也要根据实际作用、获利多少、参与时长,争取从犯认定、减轻处罚,甚至符合条件的争取缓刑。这里要说明白:辩护不是要把黑的说成白的,也不是说不认主犯就等于无罪,而是确保当事人只承担自己该担的那部分责任,不该担的重责不能随便往上加
诈骗案子里,最容易被高估责任的,就是这些不上不下的中层。上面有老板拍板担责,下面有员工具体执行,夹在中间,一出事往往最先被推到前面。
六、写在最后:罪责从来是按行为定的
但法律从来不是按职位高低判刑的。组长、主管算不算主犯,归根到底看三件事:实际做了什么、能决定什么、从中拿到了什么。头衔只是印在名片上的几个字,犯罪的边界,只能靠证据和事实来画。
如果你的家人正面临这种情况,别一听到 “主管” 两个字就先垮了。先把他的实际工作内容、权限、收入捋清楚,再找专业的人判断辩护空间。很多时候,职务高半格,不代表罪责重一等;名头听起来响,也不代表作用就真的大。
![]()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