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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秘点部分内容被公开,如何处理?
对同一秘点应当进行可分割审查:已公开部分不受保护,未公开且符合条件的部分仍可构成技术秘密
阅读提示: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如何界定“秘点”,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对象、举证难度和最终结果。实践中,一项技术方案可能由多个技术单元、参数、操作步骤或者条件组合构成。权利人既可以把若干技术单元组合为一个秘点,也可以将具有独立价值的技术单元分别主张保护。然而,当一个秘点内部既包含公知信息,又包含未被公开的信息时,应当整体否定其秘密性,还是将其拆分后分别评价?秘点划分得过粗或者过细,各自又会带来哪些诉讼风险?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盎亿泰公司与英索油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梳理同一秘点部分公开时的裁判方法,并就秘点设计、非公知性举证和损害计算提出实务建议。
裁判要旨:同一秘点由多个可以识别、可以分别比对的技术内容组成,其中部分内容已被公开,并不当然导致该秘点全部丧失秘密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权利人明确的技术内容和现有公开证据,对各组成部分分别审查:已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不再具备秘密性;未被公开、且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部分,仍可依法认定具有秘密性。
案情简介:
1、原告某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长期从事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服务,主张其享有自主形成并持续作为技术秘密管理的“油气微生物烃检测技术体系MGCE”。罗某、李某、胡某、张某等人曾在某泰公司任职,并在不同岗位接触相关技术资料。其中,某泰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2、某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油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由罗某离开某泰公司后创立,经营范围与某泰公司高度重合,均包括油气微生物勘探及相关技术服务。某油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于2017年5月前后参与项目投标并中标,并以相对较低的报价进入相关市场。某泰公司据此怀疑,前员工向某油公司披露、允许其使用或者共同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
3、某泰公司以某油公司、罗某、李某、胡某、张某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某泰公司在诉讼中以多个秘点界定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秘点1是本案非公知性争议较为集中的一项技术内容。
4、针对秘点1,被诉侵权人主张该项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并提交专利、文献、规范等材料证明。某泰公司则认为,秘点1所载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并未被任何一项在先公开资料完整披露。经逐项比对,一审法院认定秘点1由九部分技术内容组成,其中第(1)、(2)、(3)、(4)、(8)、(9)部分已被现有证据公开,但第(5)、(6)、(7)部分尚未被公开。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没有因秘点1中存在公知内容而整体否定该项主张,而是对已公开部分与未公开部分分别作出评价,并结合其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和侵权证据,判决支持某泰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双方提交的公开证据与秘点1各组成部分逐一比对,最终维持了“部分内容已被公开、部分内容仍未被公开”的基本判断,确认未公开部分可以继续接受秘密性审查。
案件争议焦点:
单一秘点包含数个技术单元,其中一部分已被在先资料公开、另一部分尚未被公开时,应整体判断该秘点不具秘密性,还是应当根据各技术内容的可识别性和公开情况分别作出认定?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秘点1中的第(5)、(6)、(7)部分是否已被公开,以及部分技术内容被公开后应当如何评价秘点1的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秘点1第(5)、(6)、(7)部分已为公众所知悉,也不能证明秘点1的全部技术内容均已被公开。判断是否公开,不能停留在关键词、一般概念或者局部表述相近层面,而应当结合技术信息的适用场景、操作对象、具体条件、步骤和技术效果进行实质比对。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秘点1第(5)部分,被诉侵权人主张该部分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认为二审新证据9已经披露相关内容。但是,被诉侵权人并未提交教材、技术手册、行业标准、权威工具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新证据9所记载的采样要求又限定于山区环境,其具体表述和适用条件与秘点1第(5)部分并不一致。例如,新证据9强调“避免风化石块”“采集具有土壤沉积的样品”,而秘点1第(5)部分对采样对象、排除条件和操作要求另有具体限定。二者不能仅因均涉及采样选择就认定为同一技术信息。因此,该证据没有完整、明确地公开秘点1第(5)部分。
2、关于秘点1第(6)部分,新证据1载明“固定沙丘的沙样由沙丘二分之一等高线处取得”。从该表述可以看出,公开资料针对的是固定沙丘特定高度位置的采样安排,其采样来源、环境条件和选点逻辑与秘点1第(6)部分所限定的情形不同。公开证据只有在相关技术人员无需作出实质选择、推演或者补充即可直接获得被主张信息时,才足以否定秘密性。新证据1并未直接、无歧义地给出秘点1第(6)部分的全部技术限定,故不能据此认定该部分已被公开。
3、关于秘点1第(7)部分,新证据10属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领域的技术资料,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目的在于识别、评价土壤污染情况。秘点1第(7)部分则服务于油气微生物勘探,其应用目的、技术对象、采样逻辑和评价维度均与土壤污染监测存在明显差异。即使两者在个别操作词语或者点位选择原则上存在相似,也不能脱离具体技术语境认定公开。由于新证据10未披露秘点1第(7)部分在涉案应用场景下的完整技术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部分仍未被公开。
4、对于一审认定已经公开的秘点1其他部分,盎亿泰公司主张,“新近松土区”与“人工堆积物”并非相同概念,且下位概念不能当然被上位概念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采用的公知证据已经披露采样时应避开人工形成或者近期自然形成的堆积、冲积物,新近松土区属于人工扰动、堆积形成区域的具体表现;相关证据还明确公开了采样时应避开污染源,而水稻田、公路斜坡带、汽车及工业污染带等均属于可能受污染源影响的区域,盎亿泰公司对这一属性亦予以认可。因此,该等具体场景已经落入公开资料所揭示的技术范围,一审认定相应内容已被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在“整体有效”与“整体无效”之间作简单选择,而是以秘点1内部各技术内容为对象进行逐项审查。对于已经被公开证据明确披露的部分,不再认定具有秘密性;对于公开证据未能完整揭示的第(5)、(6)、(7)部分,则确认其仍具备秘密性。原审判决关于秘点1部分内容已公开、部分内容具备秘密性的认定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李营营律师分享商业秘密诉讼实战指南:
1、商业秘密案件中,秘点并非主张得越多越有利,关键在于边界清楚、证据可承载、侵权比对可完成。
本案中,盎亿泰公司最初主张19个秘点,一审审理期间放弃秘点4、6、11、17、18,最终请求保护14个秘点,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调整秘点表述。秘点数量较多、内容多次变化,会同时增加法院、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审理及举证负担:法院需要分别审查每个秘点的载体、形成过程、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并与被诉技术进行对应比对;权利人需要证明每个秘点均有稳定、明确的内容边界并满足全部法定要件;被诉侵权人则需要针对大量技术信息分别检索公开证据、提出来源抗辩或者不同点抗辩。
秘点数量过多还可能削弱诉讼重心。如果真正具有竞争价值、能够体现研发投入并与被诉产品形成稳定对应的核心技术被大量辅助信息包围,法庭调查容易被枝节问题分散,鉴定费用和审理周期也会明显增加。一旦部分秘点因表述不清、载体不符或者已经公开被否定,还可能影响裁判者对整体主张可靠性的判断。
因此,确定秘点时应当优先识别被诉侵权人无法绕开的关键技术信息:该信息应当能够在原始载体中直接、明确地找到,能够与公知信息形成清晰区别,也能够与被诉技术或实际使用行为建立对应关系。数量控制不能机械化,但通常应当围绕真正决定技术效果、成本优势、生产效率或者竞争能力的核心内容进行收敛。与其罗列大量边缘信息,不如形成少量、稳定、可验证的主张,并为每个秘点制作“秘点内容—载体位置—形成证据—保密措施—公开信息区别—被诉使用证据”的完整证据链。
2、单一秘点的内容也并非组合得越多越安全,应当在独立性与整体性之间保持适当颗粒度。
一些权利人担心,如果一个秘点只用一句话表达,或者仅包含某一参数、操作步骤,容易被专利、论文、标准或者行业资料公开,因而倾向于把多个技术单元组合为一个“大秘点”。这一考虑并非毫无道理。公开信息经过特定选择、整理、改进、加工或者组合后,如果形成区别于公有领域、相关人员不经一定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的新信息,该组合仍可能具有秘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后续裁判也进一步强调,不能仅以不同证据分别公开若干局部信息,就当然否定完整、有机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但“组合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堆叠信息。首先,组合必须具有内在技术联系,而不是把若干互不关联的步骤、参数和管理要求简单拼接。其次,权利人应当说明组合关系本身为何不容易获得、为何能够产生特定技术效果或者竞争优势。再次,组合中的每个关键要素都应当有明确载体支持,不能在诉讼中依靠鉴定人或者代理人的事后概括补足。最后,秘点范围必须与侵权比对保持一致:如果非公知性阶段主张的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整体组合,侵权阶段却仅以被告使用其中少量局部内容主张实质相同,就可能出现保护范围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反过来,把一个完整技术方案过度拆分为大量孤立单元也存在风险。单个参数脱离适用对象、前后工序和控制条件后,可能只是行业常识,无法体现权利人真正的技术贡献。因此,合理的秘点颗粒度应当以“可以独立说明技术含义、可以在载体中准确定位、可以单独进行公知性比对,同时能够体现商业价值”为标准。专业律师应与研发人员、工艺人员共同完成秘点梳理,而不能仅从文字表达或诉讼数量出发。
3、同一秘点被认定为部分公开、部分未公开后,保护范围、侵权比对和损失计算都必须同步限缩。
法院确认一个秘点中仅有部分技术内容具有秘密性,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继续以原有“大秘点”的全部价值主张责任。后续审理至少需要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重新确定保护范围。法院应当清楚列明哪些内容已进入公有领域、哪些内容仍属未公开,并确保非公知性审查对象与侵权同一性比对对象一致。被诉技术只有使用、披露或者获取了仍受保护的具体内容,才可能构成侵害;仅使用已经公开的部分,不产生商业秘密侵权责任。
第二,审查未公开部分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商业价值。技术信息未被公开只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被保留下来的内容还应当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在行为发生前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如果未公开部分只是缺乏实际用途的零散表述,或者脱离已公开部分后不能形成可利用的信息,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仍符合商业秘密的完整法定条件。
第三,合理计算责任范围。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以及技术贡献率,应当围绕真正被侵害的未公开内容计算。不能因为原秘点整体曾包含九个部分,就在其中只有三部分具备秘密性时,仍把整套技术体系的全部利润或者价值归因于侵权。通常需要结合未公开部分对技术效果、项目中标、成本降低、检测准确率、实施效率和客户决策的实际贡献,排除公知技术、其他自有技术、设备、资本、品牌及市场因素的贡献。必要时,应要求评估机构说明计算基础、参数来源和贡献率分配方法。
从诉讼策略看,权利人在起诉前即应模拟“部分公开”的最不利情形:如果某些单元被否定,剩余内容能否独立构成技术秘密,能否在被诉载体中准确识别,能否证明其价值并合理计算损失。只有经得住这种拆分检验的秘点设计,才能在审理中保持稳定。对被诉侵权人而言,则应区分整体抗辩和逐项抗辩:既可以证明全部组合容易获得,也可以针对各组成部分提交公开证据,并进一步主张剩余部分不具有独立价值、未被实际使用或者对损失无实质贡献。
本案的启示在于,商业秘密保护既不能因局部公开而被“一刀切”地整体否定,也不能因组合中尚有少量未公开内容而当然保护整个方案。真正公平、可操作的裁判方法,是将保护边界落到能够验证的具体信息上:公开到哪里,保护范围就从哪里退出;秘密性保留到哪里,侵权比对、责任承担和损失计算也只能推进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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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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