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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州牟定县凤屯镇腊弯村的7岁男孩润润和2岁妹妹雅雅是一对留守儿童兄妹,他们的父母杨华(化名)夫妻二人像许多农村家庭一样被迫选择出远门打工,毕竟在村里维持生计是没问题,但想担负起养育2个孩子的任务还是太繁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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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带着孩子出去打工?
就算是小孩子,多带2个人花销多了很多,而且还得分出时间照顾,赚钱的时间就少了,按这么看,确实留给长辈照顾比较合适。这些家长不能不知道孩子带在身边比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有时候真的是身不由己,不处于那样的境地可能很难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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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润和雅雅被外公外婆照顾着,老人家还得种地干活,其实对孩子的照顾也是偏放养的,想说村子就这么大,大家都知根知底,也会帮忙看着点,不会出大问题的,但意外之所以是意外,就是因为会让人始料未及。
2025年4月,同村的村民李某在腊湾村委会迤湾村赛礼乌基山的林地里开始养殖胡蜂,一共养了10窝。
2025年的6月28日,老人带着润润和雅雅到养殖胡蜂的山林西侧的山地,叮嘱孩子别跑太远后,老人就下地干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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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事情让人非常悲痛,细节我就不多说,总之就是两个孩子意外走进了养殖胡蜂的山林去玩,随后就被胡蜂攻击了,伤口分别达到了300余处和700余处……成年人被蛰成这样都没办法了,何况是两个半大点小孩子,雅雅当场抢救无效身亡,而润润转院了一次,但还是在次日凌晨离世。
这些伤人胡蜂是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Vespa velutina nigrithorax),在我国的浙江、四川、江西、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西藏等省份都有自然分布,是胡蜂当中攻击性最强的几种之一,也是袭人胡蜂的最常见危险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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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胸胡蜂的毒液是一种很复杂的混合毒素,同时具有溶血毒性、神经毒性和出血性等多重危害!其中包含着生物胺类物质、肌肽类成分、磷脂酶、透明质酸酶等等成分,会让人体产生夸张的剧痛、降低血压、破坏细胞膜、导致组织坏死和溶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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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毒素被注入体内后,会引发横纹肌溶解、急性肝损伤、肾功能衰竭乃至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脏和神经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而小孩因为体重更轻、皮肤更薄、肝脏肾脏等解毒和排泄器官尚未发育成熟,他们被蜇刺之后就会更严重。润润和雅雅被蛰的次数实在是太恐怖了,真的是回天乏术。
有网友完全搞不懂为什么会有人去养胡蜂,其实大家主要是第一反应是这个物种这么危险,怎么能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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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蜂是有经济价值的,其蜂蛹和幼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云贵川等地算是一种美食,炸着吃的,好像也有煮粥的,市场价非常离谱,我查了一下每公斤能有150~200公斤……墨胸胡蜂被一些人认为有药用价值,还会被拿去泡成胡蜂酒,说是可以祛风除湿、舒筋活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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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什么能养,这个真的是灰色地带了。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养殖胡蜂,但也没有什么许可和规范。胡蜂物种的法律身份上也存在争议,它被归类为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内,所以不归《畜牧法》管;同时它也不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里,所以林草部门也缺乏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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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相关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普通养蜂者自愿备案即可,并非强制许可,这使得养殖胡蜂的门槛几乎为零。
这种情况只有在发现严重伤亡后才会有所改变,我查了一下,云南省牟定县因为这个事情已明确禁止养殖红娘胡蜂、土甲子、黄金环胡蜂、七里游胡蜂、黑绒胡蜂、黑腹虎头胡蜂等高危品种,并要求养殖普通胡蜂必须报备和登记。
不是很懂为什么真的伤人的墨胸胡蜂反而没被当地列入禁止饲养的高危品种。
我觉得还是因为有点混乱,根据极目新闻和澎湃新闻的报道,悲剧发生初期,对于胡蜂养殖的监管责任,各部门间推来推去的。农业农村局认为胡蜂属于野生动物,应由林草局负责;而林草局则认为圈养后属家养范畴,应由农业农村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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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属不清,导致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难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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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在去年9月份被广泛报道,为什么现在又上热搜了?因为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养蜂人李某提起了公诉,这算是新的进展。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字生产区域养殖胡蜂,但是养殖的地方没有设置应该又的警示标志和其他的安全防护措施,他作为养蜂人,理应考虑到胡蜂可能伤人的情况,所以负有重大的责任。所以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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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个案件还没有开庭审理。
对于这个事情,很多网友都表达了不满。有个网友觉得,两个年幼孩子出事,根源在于监护人看管不到位,就像小孩河边溺水不能去告河道一样,不理解为什么养蜂人会被公诉。这个类比完全不对啊,河道、山野是自然界本就存在的固有风险,但本案里的胡蜂不是野外自然生长的野蜂窝,是养蜂人主动人工养殖的墨胸胡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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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人把10窝高危胡蜂,放置在村民可以自由出入的开放山林空地边缘,周边没有围栏、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没有做任何风险隔离,等于是人为在公共活动区域制造了致命危险源,他怎么可能没有责任?我觉得这根本就不难理解啊?
可能是因为很多网友觉得监护人责任更大吧?这么点大的孩子应该时刻抓在身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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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这样的质疑,主要是新闻完全没提监护人的责任这方面的问题,监护人也是肯定存在看管疏漏的,在民事赔偿层面,监护人的过错可以用来划分责任比例、减轻养蜂人的民事赔偿,但是民事过错不等于刑事责任!
不能因为监护人有过失就免除制造危险源一方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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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么打比方吧。
如果是那种监护人没看好,小孩冲到大卡车盲区,车主没发现撞到小孩,那我觉得全部都是监护人的问题。因为本质上大卡车司机只是正常行驶,他并没有违法交通规则,所以不算是制造危险的存在。
如果大卡车超速得离谱,过弯不减速不按喇叭,那撞到没人看管的小孩,大卡车司机也有责任,因为他人为制造了危险。
这个养蜂人李某属于是人为制造了危险,他没有为了这个养蜂区域的安全进行过任何努力,那么就算是大人自己走进来也可能被蛰死,正常大人难道也需要监护人?
这个事件也暴露了相关部门的巨大问题和漏洞,这种时候的关键是怎么避免以后发生这样的事情,怎么处理好后续的事情,而不是互相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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