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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2026年第32期
【案情】
区卫健局检查某理发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期23天未延续、继续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警告及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只引用了上述上位法条,但未告知经营者老周处罚依据来自一份规范性文件《××区卫健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后续监管的通知》,该通知在上位法之外自己设定“过期未延续”属于情节严重。老周在复议期间知晓后,提出对该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区卫健局文件无依据增设“情节严重”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复议机关据此认定该条款不合法,在本案中不予适用,并撤销原处罚决定中罚款20000元的部分,责令区卫健局在法定幅度内重新作出处理。同时建议其限期清理修订该违规条款。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包括下列情形: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提示】
新《条例》优化了附带审查程序,申请人即使申请时不知晓相关规范性文件,只要复议尚未作出决定,仍可补充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卫健部门作出执法行为时必须完整告知执法依据;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条款,否则相关条款将被认定无效,依据该条款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将被依法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结语】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实体上拓展了救济范围,在程序上细化了操作规则,在机制上强化了监督与保障,其核心指向只有一个: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让更多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推动行政权力行使更加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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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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